Re: [其他] 支付命令異議時間已過
※ 引述《freshjiev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朋友剛剛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
: 送達日期是8月5號送達 由於不住在家
: 由警察機關代收 這樣算起來異議時間過了嗎
: 20天加上10天 是今天還是昨天??
: 就是有這麼巧的事 剛剛回家才去警察局領
: 要是是禮拜五的話 好像已來不及異議
: 朋友是信用卡附卡 消費的是主卡
: 要是異議時間已過 是要到法院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還是...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我忘記八月有三十一天~所以要改成九月四日!
謝謝先進的提醒@@"
送達期間的計算:
存寄送達的起算是治機關在收受後十日開始計算送達之日,
而支付命令的異議期間係從送達後二十日之內,超過的話就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總共是三十天。
本案八月五日送達為存寄送達之方式,故從八月十五日開始
計算二十日,即九月四日為最後一天異議之日。
本日(九月五日)已經超過異議期間,該支付命令已經有執
行力,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如果您真的有債權不存在
之事由,僅能在債權銀行提起強執時,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執法第十四條),不過強執程序不當然停止,此點可參
酌強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所以嚕!只能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是直接找債權銀行談清
楚。
實體部份,原則上附卡人未滿20歲時不用替主卡債務清償!
(可以參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示範條款相關規定)
所以說成年的附卡持有人按照該條款規定,要替主卡債務人
償還信用卡債務,主要走的連帶債務方式,先不討論公平性
如何,如果當初附卡人再加開附卡時,定型化契約條款有寫
明要連帶負責主卡債務時,該條款有效,印象中之前在看條
款時,有承認本條款。
救濟方式,實體上只能主張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關於主附
卡連帶就雙方債務互負清償責任的條款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
規定無效,不過我自己都認為很難主張,畢竟示範條款都有
規定,所以必須要清償主卡債務。
在此附上消保會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附卡持卡人)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
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
帶清償責任。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
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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