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支付命令異議時間已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Splendid Sun)時間14年前 (2009/09/05 02:28), 編輯推噓2(2010)
留言12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freshjiev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朋友剛剛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 : 送達日期是8月5號送達 由於不住在家 : 由警察機關代收 這樣算起來異議時間過了嗎 : 20天加上10天 是今天還是昨天?? : 就是有這麼巧的事 剛剛回家才去警察局領 : 要是是禮拜五的話 好像已來不及異議 : 朋友是信用卡附卡 消費的是主卡 : 要是異議時間已過 是要到法院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還是...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我忘記八月有三十一天~所以要改成九月四日! 謝謝先進的提醒@@" 送達期間的計算: 存寄送達的起算是治機關在收受後十日開始計算送達之日, 而支付命令的異議期間係從送達後二十日之內,超過的話就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總共是三十天。 本案八月五日送達為存寄送達之方式,故從八月十五日開始 計算二十日,即九月四日為最後一天異議之日。 本日(九月五日)已經超過異議期間,該支付命令已經有執 行力,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如果您真的有債權不存在 之事由,僅能在債權銀行提起強執時,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執法第十四條),不過強執程序不當然停止,此點可參 酌強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所以嚕!只能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是直接找債權銀行談清 楚。 實體部份,原則上附卡人未滿20歲時不用替主卡債務清償! (可以參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示範條款相關規定) 所以說成年的附卡持有人按照該條款規定,要替主卡債務人 償還信用卡債務,主要走的連帶債務方式,先不討論公平性 如何,如果當初附卡人再加開附卡時,定型化契約條款有寫 明要連帶負責主卡債務時,該條款有效,印象中之前在看條 款時,有承認本條款。 救濟方式,實體上只能主張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關於主附 卡連帶就雙方債務互負清償責任的條款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 規定無效,不過我自己都認為很難主張,畢竟示範條款都有 規定,所以必須要清償主卡債務。 在此附上消保會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附卡持卡人)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 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 帶清償責任。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 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之約定。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29.52

09/05 02:30, , 1F
八月有三十一天
09/05 02:30, 1F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29.52 (09/05 02:34)

09/05 02:33, , 2F
我剛算了一下 好像也是禮拜五 -__-""
09/05 02:33, 2F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29.52 (09/05 02:49)

09/05 11:37, , 3F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三條已在98年7月10日修訂
09/05 11:37, 3F

09/05 11:37, , 4F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09/05 11:37, 4F

09/05 11:39, , 5F
因此附卡持卡人以後就沒連帶清償責任~
09/05 11:39, 5F

09/05 11:48, , 6F
可是本案要以當初契約為主 
09/05 11:48, 6F

09/05 11:50, , 7F
已經成立的合法契約並不會因為事後示範條款有變動
09/05 11:50, 7F

09/05 11:50, , 8F
就隨之變動 否則銀行的信賴利益如何保障?
09/05 11:50, 8F

09/05 11:53, , 9F
自民國98年7月10日起,「新申請本行信用卡之附卡持卡人」
09/05 11:53, 9F

09/05 11:53, , 10F
及「現行本行信用卡之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
09/05 11:53, 10F

09/05 11:53, , 11F
使用本行信用卡所新增之應付帳款,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
09/05 11:53, 11F

09/05 11:57, , 12F
不過C大所說是正確的 7月10日之後新增帳款才適用新條文~~
09/05 11:57, 12F
文章代碼(AID): #1AeLnV9E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