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東西被偷
基本上對方的紙條部份,已經自白其犯行,是可以當作提出告訴的依據,
只是要考慮刑訴第一五六條二項自白仍須補強證據之適用,不過那是檢察
官的事情,與告訴人無涉。
另就本案而言,係屬竊盜,且係分批多次竊盜,如果犯案係在民國95年
七月一日之後為之,因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分別成立數竊盜罪。關於時
效部分,因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訴
追期限為二十年,且竊盜罪為公訴案件,提告後係不得撤回。
就現行本案部分,建議處理如下:
一、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賠償竊盜之物價值,且寫明如現期賠償,就不
提出刑事告訴,賠償範圍一定要是損受之損害,否則超過的話就變成
恐嚇取財罪。
二、如果對方不願意賠償,就只能提出刑事告訴,作筆錄大概兩三個小時
,只是對方會留前科紀錄所以您自己斟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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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是病人與上帝的事,我的工作是安排他們見面
By 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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