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上班時間變更

看板PttLifeLaw作者 (kwktw236)時間15年前 (2009/08/26 10:5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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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LVIALING (呼拉拉章魚)》之銘言: : 感謝K大好心且詳細的解答, : 今天收到了公司確定的通知,是由公司老闆以e-mail的方式直接告知, : 且於下個月開始直接執行,令人感覺不正式且不尊重員工. : 因此想再請問K大一個問題, : 如果我留有公司當初的聘僱契約,且上面明定上班時間為:九時半, : 這樣對我提出聲請會比較有利嗎? : ※ 引述《kwktw236 (kwktw236)》之銘言: : : 理論上可以,實際上可能會有點困難。 : : 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時,勞工可以要求資遣。 : : 但是工作時間的調動,特別是只調動一個小時的情況,主管機關或法院可 : : 能有不同見解。我們認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列舉了勞動契約應該約 : : 定的事項當中,就有「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 : : 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所以工作時間當然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 : ,即使變更一分鐘都要勞工同意。但是法官的判決不一定會參考施行細則 : : 或解釋令,有時甚至會發生判決和解釋令、甚至和法條本身矛盾的情況。 : : 另外再提醒一次,法律上有權請求是一回事,實際上能不能拿得到是另一 : : 回事,雇主也可以硬是不給,「要告你去告」。 會比較有利,但仍然不能有百分之百的保證。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 公司都可以對你的要求置之不理,即使你依勞基法十四條自請離職, 並依同法第十七條請求資遣費,(離職時一定要註明是依十四條不經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公司還是可以不給資遣費,要告你去告。一旦 進入官司,就憑運氣了,而且常常資方的「運氣」比較好。 再補充一次勞基法的調動五原則:(不是法條,是內政部解釋令) 一、基於企業之經營所必需 二、不得違背勞動契約 三、對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做不利於勞方的變更 四、調動後的工作,技術與體力為勞方所能勝任 五、如距離過遠,應給予適當補償 這五原則當然也很模糊。第二點勞動契約的內容,上次說過了。不利 變更也要看情況;勝任的問題也是;距離過遠云云更令人無所適從: 習慣上說三十公里,也有官僚說三十五公里,但實際的具體情況,三 十公里不一定是合適的標準。 雖然上班時間屬於勞動契約,但也屬於工作規則。我們認為勞動契約 優於工作規則,但也有法官不這樣判。法學上對工作規則,大致有三 種看法: 一、根據勞方在人格上對資方的從屬性,以及資方的經營管理權,資   有權更改工作規則,勞方必須遵守。(這是最保守的一種看法) 二、勞方去上班等於已經和資方訂了契約,蘊含著即將遵守資方所訂   或修改的工作規則。(這我自己不太懂,好像賣身契一樣,具體   效果和第一點很像)。 三、工作規則是勞動契約的一部份,改一個逗號都要勞資雙方同意。 請您自己搜尋司法院的判決文,關鍵字找「寶順」,可以參考。對於 該判決文,我曾傳真了幾十頁給一位中正勞研的教授,他也印了一本 書中的十幾頁傳真回來給我,劃出了三種看法。最後他在書頁旁空白 寫到:顯然法官採行的是最保守的一種見解,我也很無奈,但也沒有 辦法。 所以雖然這是法律版,但有太多的勞資問題,從法條著手不是很好的 出路。我們一直說籌組工會很重要(小公司就要多個公司員工聯合組 成產業別工會),不是囉囉嗦嗦了無新意,而是事實本來如此。 一旦您離職又想拿資遣費,雇主不給,打官司,法院就要判是誰的責 任,如果依十四條,就是雇主責任,就要給資遣費;如果雇主調動工 時合法,就不算十四條,就不用給資遣費,等於您自己離職。自己離 職依法需提前預告,(十六條),如果不經預告而造成資方損失,他 可以跟您求償,當然您也可以「要告你去告」。比較保險的方式,假 您已經跟公司撕破臉或預備撕破臉,就寄存證信函,(假如在職超過 三年),要求三十日內收回成命、恢復原工時,否則依勞基法第十四 條終止勞動契約,這樣法院可能判實際上等於預告離職,即使拿不到 資遣費,至少不會被以十六條要求賠償。 -- 裁員減薪 遇缺不補 無薪休假 加班換休 契約派遣 奴隸責任制-- 資方殺很大 工人不大 團結最大    藍領、白領、無塵衣工人,聯合起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42.89

08/27 00:43, , 1F
kw是把整本勞基法背起來了,強者也
08/27 00:4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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