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費] 關於貨到付款不能先驗貨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您這情況,顯然適用
: 一、賣方在寄出貨品之前,貨品的保管,應由賣方付全責
: 二、賣方將貨品交由貨運公司「配送」之後,及「送達」消費者之前,貨運公司對貨品
: 有絕對的安全及保管責任。
: 三、也就是在貨品被送達之前,是不可以讓其他人接觸商品,不然商品出包,由誰負責。
: 所以,在您簽署領取商品之前,法律上您並不擁有商品所有權,但您確要求拆驗商品,貨
: 運行之所以拒絕是因為,您尚未簽收,這件商品還在貨運途中。
: 所以貨運公司在你未簽收之前,拒絕交付商品,不能說不合法。
: 而您在收貨之後,發現了瑕疵,就是回歸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屬於「賣方」該負責的瑕
: 疵保固。
: 至於您說運費由您付,還是一樣的,就算由您付,在您簽收之前,物品還不是屬於您的。
: 而貨運行的責任就是將物品送達,就已經達成任務,那麼若商品有瑕疵呢?與貨運行顯然
: 無關,這是賣方的責任。
: 就像郵局的郵差,也不會說讓你先看信件內容,才讓你收吧
信件另外有郵政法的適用,就跳過好了.
不過,運送契約在民法是個奇妙的契約.
首先說明一件事,運送契約不是只有送達就好,
從民法648條I: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
之責任消滅。"
這條立法理由明示,
"運送人之責任,以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
而消滅"
可以知道,運送人的就運送部份責任是持續到交付為止. 就算受貨人
受領遲延或有障礙,依民法650條,也要先尋求託運人的指示, 或者寄
存於倉庫使受貨人能領取.不然每個送貨的送到門口丟下貨品也算送
達,這樣應該沒人敢運送:)
另外,受貨人的地位是很有存在感的, 不是單純為了受領運送標的物
而存在.
依民法644條
"運送物達到目的地,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受貨人取得託運
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
其立法理由講得很乾脆,
"謹按運送物未達到目的地以前,受貨人尚不能取得其權利,又運
送物雖達到目的地,在未經交付以前,受貨人亦無從取得其權利
。故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須運送物達到
目的地,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後,受貨人始取得其權利。本條特
明為規定,俾有所依據也。"
運送契約會使受貨人直接取得託運人基於運送契約所生的權利,以保障
受貨人.這條則是在說明其權利發生的時點.
(實務上認為受這條所謂受貨人取得權利,是由法律所直接賦予,並與託
運人併存, 不論託運人或受貨人皆可基於運送契約直接向運送人行使
因契約所生的權利.如台高院96海商上易1民事判決. 但有學說認為運
送契約應為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如林一山, "貨物運送契約受貨人權
利義務之探討",月旦民商法雜誌,12期,2006/06,pp.90-108,惟本篇多
以外國立法例及國際公約為論述基礎.)
但至少就644本身可以引導出一些權利, 最基本的當然是貨品交付請求
權.前面就已經提過,運送人有交付義務, 縱然經請求交付,受貨人也並
不負有受領義務.受貨人在受領前,仍然可以依據託運單(民法624條)之
記載,檢查其貨品的數量,確認貨品與記載一致,且無可見的毀損滅失後
方受領.否則一經受領,若有欠缺,不符,或毀損, 難免多生爭執,舉證亦
不易.惟此項檢查,應以運送有關事項為限. 運送人所負的責任,僅限於
運送及交付貨品,至於貨品是否功能正常,品質符合出賣人之擔保,若非
其對品質有特別之記載,可茲辨識其欠缺係由運送過程所致, 則應不在
合理的檢視範圍內.因而本例應只能檢查內容物的數量及種類, 印表機
能不能用,因實際上屬貨品本身的瑕疵,且難以直接檢視,應非屬基於契
約的權利而得為檢視的範圍.受領後若發現有瑕疵, 應循買賣契約的物
之瑕疵擔保(民法354以下)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若瑕疵的原因係因運送
所致,亦可依民法648II通知運送人,保留對運送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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