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請問此案恐嚇能成立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時間15年前 (2009/04/13 23:51), 編輯推噓9(902)
留言11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問題: : 1.請問此次是否成立限制人身自由?因為當時我們都怕的不敢出去。 限制人身自由這項並不成立 依據刑法第302條(妨礙自由罪章):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A男所實施之犯罪手段(罵三字經及踹門)並不構成該構成要件 : 請問以上恐嚇是否成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妨害自由罪章)法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這個罪名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二點來說明, 第一個要件: 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這裡所說的「恐 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項作為內容,把加害的意旨通知他 人,使他人心中感覺到害怕。至於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第三人。通知所用的方法則無限 制,不論是用言語、文字,動作與態度都可以,例如用手指指自己的腰部,表示這裡插有 武器就是。另外自已用直接表達方式告訴對方,當然是恐嚇。經過別人把惡害間接傳給對 方,也是恐嚇他人。若恐嚇的內容不屬於上面所列舉五種中的一種,則不能成立恐嚇罪。 第二個要件:要能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說受到行為人將加惡害通知的被害人,由於加害 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那就夠了。不須要行為人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或者有更 進一步的動作。 依你上述所敘之情形,A男: 口出三字經及踹門-->手段、方法(構成要件成立) 致B男心生畏懼-->產生結果(構成要件成立) : 2.請問上次,沒證人,是否能夠成恐嚇? 罪名之~判斷~與有無佐證無關 罪名之~成立~與否與有無佐證有一定程度之關係 : 3.屋內C男、D女在第一項情形中,也有恐懼感, : 但屋外A男對內叫囂並不知道屋內有誰? 依實務上認為,雖然A男所實施之恐嚇手段 令C男及D女心生畏懼 但A男的主觀犯意恐嚇對象是B男 A男在實行犯罪行為時並不知道屋內有C男及D女 因此A男對C男及D女不構成恐嚇罪 : C男、D女能對A男提出何種法律行為? 依上所述,C男、D女並未能對A男提出相關法律行為 但是可以報警,讓警方介入處理 : 4.B男是否要在出庭時,才能請求精神賠償? 請求精神賠償於警方在製作筆錄時B男便可以提出 但提出規提出,最後還是要開庭時由法官最最後的裁判 因此在何時請求精神賠償並不影響整個法律訴訟程序的進行 : 該回應若有錯誤,還望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很高興為您服務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98.161

04/14 09:37, , 1F
普仁派出所真是太屌了~
04/14 09:37, 1F

04/14 11:46, , 2F
喔喔,有貼心到…
04/14 11:46, 2F

04/14 13:03, , 3F
好屌,傻眼,要不要申請ISO試試看?
04/14 13:03, 3F

04/14 23:46, , 4F
普仁派出所~~~揪感心~~~
04/14 23:46, 4F

04/15 00:00, , 5F
感謝大家的支持,我們會繼續努力的!
04/15 00:00, 5F

04/15 08:42, , 6F
xd酷喔
04/15 08:42, 6F

04/15 08:44, , 7F
那如果剛好b男他們要出去吃消夜 但被他嚇得不敢出去 這樣
04/15 08:44, 7F

04/15 08:45, , 8F
真的就沒有限制到人身自由嗎??
04/15 08:45, 8F

04/15 15:09, , 9F
妥適涵攝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無可能。
04/15 15:09, 9F

04/23 20:01, , 10F
中壢人必推!
04/23 20:01, 10F

06/22 01:55, , 11F
06/22 01:55, 11F
文章代碼(AID): #19urzsF5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