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二共有人爭相購買共有地的問題?
※ 引述《t222728 (Smart.ET.)》之銘言:
: 事實經過:我父親與另4個兄弟姊妹分別共有一地號〈每人之持分均等〉,
: 以往,其中一個大伯〈亦是共有人〉喜愛斤斤計較,與其他人關係並不好。
: 現我父親取得3個共有人同意,願出售該地與我父親,我父親遂以存證信函
: 通知我大伯,結果我大伯也要爭取該地號!!!
: 問題:如果其他共有人皆屬意由我父親取得,則我父親應如何處理?
: 得否對大伯意思置之不理,逕行提存屬於我大伯部分的錢,就辦理土地過戶?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依您的敘述,該土地為五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
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
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現今已有應有部分五分之四同意出售該土地予你父親。依上述規定,可為有效的處分
(移轉登記土地於您父親名下)。而本案例之爭點在於,您大伯(共有人之一)是否得主張
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四項之優先承買權?
按該條項之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目的在於簡化、甚至消滅共有關係。
共有人互相買賣應有部分,本身即為簡化共有關係,應無該條項之適用
此可參照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
綜上所述,依法您父親可受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且大伯並無優先承買權
可逕行提存大伯應得之價金,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應注意,大伯基於民法之規定,仍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
移轉登記之動作宜快不宜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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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2/15 15:5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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