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王永慶的遺產分配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我愛妳,妳愛我嗎?)時間15年前 (2008/11/29 14:58),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subject/scv020.pdf 這裡有很詳細的法律演進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 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 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之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請求權價值於核課遺產稅時,准自遺產總額 中扣除。 這也是為什麼上次英業達那個為什麼省遺產稅的原因 喔.對了,關於釋字620號解釋所衍生之規定 ,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 而於聯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於74年6月4日 之前或同年月5日之後,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上開解釋公布後,始申請扣除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遺產稅案件 ,其經查明得列報該項扣除額者,有關剩餘財產之計算範圍,適用該解釋辦理。 至於95年12月5日以前已申請該項扣除額之案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77號及188號解釋, 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至95年12月5日止,該項扣除額業經稽徵機關為處分且已確定者,除當事人據以聲請 大法官解釋之案件外,不再變更。 (二)至95年12月5日止,該項扣除額稽徵機關尚未完成處分或已完成處分惟尚未確定,其 經查明得列報該項扣除額者: 1、尚未完成處分之案件:自95年12月6日起,適用釋字第620號解釋辦理。 2、已完成處分惟尚未確定之案件:該項扣除額於95年12月5日以前已繫屬行政救濟或更正 程序中,或於95年12月6日以後,於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救濟或更正者,原則上固有釋 字第620號解釋之適用,惟適用該號解釋核算之扣除額如反不利於當事人時,就行政救 濟案件而言,基於行政救濟不得為更不利於當事人之處分,該項扣除額應不再變更, 至於更正案件,除當事人出具書面切結書自願按較少之扣除額辦理外,該項已核定之 扣除額亦不再變更。 (三)當事人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之該案件,於620號解釋公布後,應據該解釋提起再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61.212 ※ 編輯: tagso 來自: 61.229.61.212 (11/29 15:41)

11/29 17:19, , 1F
希望明年不會考這樣的(新舊法)QQ
11/29 17:19, 1F
文章代碼(AID): #19CEW4ev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