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費] 健身房 契約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Lost in Paradise)時間15年前 (2008/11/24 00:4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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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ntingheart (缺心)》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上個月 我朋友 去健身房 業務員說 : 只要月繳一千五 就可以使用全部器材 : 後來說沒多久 業務員就一直叫我朋友簽契約 : 結果我朋友就簽下去了 簽了兩年 : 但沒想到 一簽完 業務員才跟我朋友說 : 要用信用卡付帳 但我朋友沒有信用卡 : 所以我朋友要解約 : 但業務員說 要解約 要付四千塊訂金 : 契約後面有寫 想當然爾 我朋友也完全沒看過契約規定 : 問題: : 這個業務員 是否有構成民法 詐欺 : 若有 我朋友要撤銷意思表示 : 還需要付那違約金四千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原則上解約有契約規定就要依照契約方式,例外要是個案決定! 本案中,有個Issue在於分期付款的契約為什麼要用信用卡分期? 一般情形來說,給付金錢之有償契約,原則上用現金交付即可,如欲改 為用信用卡,應該係屬契約簽訂時之重要事項,理應在簽約前就需告知 ,對於重要事項應該在契約中應特別載明,不過如您所說你朋友應該沒 看契約就簽下去了吧?那可能很難從民法角度去抗辯! 如果究從消保法的角度去看,也許可以從消保法§11-1 I抗辯無合理審 閱該定型化契約,抗辯該定型化契約條款即以信用卡方式交付會員費無 效!(消保法§11-1 II反面解釋)而可要求用現金支付,如對方不同意係 為契約當事人對於契約之必要之點不一致,其契約無效。 還有另一個可抗辯的地方為,當初他再推銷的時候,是無意間忽然向您 朋友推銷的嗎?如果您朋友是處於無可得預期有該推銷之情形下,被推 銷該健身房契約,則有可能係屬消保法之特種買賣中之訪問買賣,如符 合就快點在七天內向對方發存證信函要求解約,因為在訪問買賣中,消 費者有權利在收受商品或是簽約簽定後七天內無條件要求解除契約,亦 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費用!(消保法第19條I參照) 看看您朋友屬於哪種,按照你給的文義,我想應該是訪問買賣,如果不 是就抗辯消保法§11-1 I。 我補充一下為什麼健身房會要求用信用卡付款,因為如果消費者用信用 卡向健身房分期付款使用設備,假設一個月一千,一年一萬二,契約為 兩年,總共兩萬四,健身房可以在第一個月就跟銀行要兩萬四,而變成 消費者的分期付款金額其實是付給銀行,非業者,所以在亞歷山大健身 房倒閉的時候,用信用卡分期付款的人,可以要求銀行拒絕付款,照理 說銀行給健身房金錢,應該要按月給,可是很多銀行都會偷跑一次給足 ,我想這應該是健身房想要您朋友用信用卡分期的原因吧!? -- ▁▁ Google 好茶|██████████████████▕搜尋進階搜尋 | 使用偏好 ▇▇  ̄ ̄ ̄ ̄  ̄ ̄ ̄ ̄ 搜尋: ⊙所有網頁 ○中文網頁○繁體中文網頁 ○台灣的網頁 所有網頁 約有0項符合好茶的查詢結果,以下是第 0項。 共費00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43.44 ※ 編輯: minivanilla 來自: 118.167.243.44 (11/24 00:50)

11/24 00:49, , 1F
我說的契約有 是違約金部份 付款方式沒有
11/24 00:49, 1F
付款方式,如果用現金對方不接受,就是可歸責於對方致契約不能,可 以主張民法226,要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可依256之規定解 除雙方契約。 付款方式在契約成立中,只是非必要之點,契約當事人只要對於必要之 點合意,縱令非必要之點未為一致,仍推定契約仍為成立。(民154 II 參照) ※ 編輯: minivanilla 來自: 118.167.243.44 (11/24 01:07)
文章代碼(AID): #19AOa8Ub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