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工作簽定離職後不可從事同樣行業
※ 引述《galamei (嘎啦)》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之前我在做債協,進去時公司有叫我簽一份條約,上面是寫說
: 離職後兩年內不可從事同樣行業,若造成本公司營業業務上損失,本人我
: 將賠償100倍營業業務上損失。當初他說每個人都要簽,我也就簽了
: 但現在離職,結果朋友開了同性質債協公司,請我去上班讓他了解這區塊怎樣做
: 問題:
: 這樣我還可以去朋友那嗎?因為很擔心離職的公司知道後叫我賠償=.=+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競業條款必須在下列5個條件都成立的情況下才有用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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