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工作簽定離職後不可從事同樣行業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北極熊)時間15年前 (2008/11/13 18:1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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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lamei (嘎啦)》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之前我在做債協,進去時公司有叫我簽一份條約,上面是寫說 : 離職後兩年內不可從事同樣行業,若造成本公司營業業務上損失,本人我 : 將賠償100倍營業業務上損失。當初他說每個人都要簽,我也就簽了 : 但現在離職,結果朋友開了同性質債協公司,請我去上班讓他了解這區塊怎樣做 : 問題: : 這樣我還可以去朋友那嗎?因為很擔心離職的公司知道後叫我賠償=.=+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競業條款必須在下列5個條件都成立的情況下才有用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6.82

11/13 23:39, , 1F
推鄭津津老師見解 噗
11/13 23:39, 1F

11/15 00:32, , 2F
這不算鄭老師見解吧,是行政機關歸納法院判決結果出來的
11/15 00:32,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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