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婚姻] 父母財產分配問題
在下學藝不精 只能大略的就您提出的事實 作某程度的解釋
如果有需要補充或更改的 看有沒有強者再做補充
首先前篇的推文有提到分別財產制 那我提出一點點看法
是否要辦分別財產制 要先釐清楚辨這個的實益
通常夫妻未約定財產制時 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它與分別財產制的最大差別在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1030-1
我個人的看法是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此個案中 對你們是較有利的
但這也要看你們想要怎麼解決你爸媽的婚姻關係
如果想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可以請求
如果想變更財產制,保有婚姻關係--->剩餘財產費配請求權也可請求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要是為了感謝配偶於婚姻中的協力所創出的請求權
所以會先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後減去婚前所得的數字
即為一方於婚姻存續中所產生的財產 較少之一方可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差額一半
EX 夫婚前 1000 婚後 10000 婚後減婚前-->9000
妻婚前 0 婚後 5000 -->5000
(9000-5000)*1/2=2000 所以妻可向夫請求2000
大概先了解到這後 對於你的事實我提出一些看法 並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觀點
: 我爸是一個貪心好高騖遠的人 而且小時候很窮 爺爺也沒有留什麼財產給他
^^^^^^^^^^^^^^^^^^^^^^^^^
依民法1030-1但書之規定 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計入
: 所以他買了好幾間房子 但這些都是貸款的 現在只有一間市值大約900萬的房子快還清
: 目前我們住的地方還有貸款一千多萬沒還 其他的都是小套房 貸款不多
此段事實可知 貸款的額度為負債 房屋的價值為財產 (財產大於負債)
: 我爸玩股票從20年前到現在 前前後後輸掉了一千多萬
: 我媽媽以前賺的錢都給我爸爸 而且花用什麼都要向我爸條列項目
: 而且外公分遺產時也有分一些錢給我媽媽 我媽媽全部都給了我爸去繳貸款
^^^^^^^^^^^^^^^^^^^^^^^^^^^^^^^^^^^^^^^^^^^^^^^^^^^^^^^^^^^^^^^
: 從7年前我媽發現我爸外遇後 所賺的錢開始不再給他
^^^^^^^^^^^^^^^^^^^^^^^^^^^^^^^^^^^^^^^^^^^^^^^^^^
此事實可知 依民法1023第2項 你媽用自己財產清償你爸負債 此部分可以對妳爸請求
: 他們的感情還是不好 幾乎都是我爸罵我媽媽 有時會跟我媽藉故拿錢
: 最近這幾個月我奶奶住到我家 我奶奶跟我爸一樣嘴巴很壞
: 以前就對我媽媽很不好 出錢都要我媽媽出 對她沒好臉色
: 我媽媽很善良 奶奶來到我們家幫她洗澡 上班前要早起幫她料理三餐
: 還要忍受我奶奶口出惡言 但就在這個月我媽終於忍受不住了
依民法1052條 他方直系血親尊親屬(你奶奶)的虐待可構成判決離婚之事由
同樣的 你爸如有虐待 亦可構成離婚事由
: 我爸和我奶奶氣不過 就開始亂造謠言 說我媽有討客兄
: 跟我們這些在外地唸書的小孩還有親戚鄰居 說我媽都不回家討客兄
此部分是可能構成誹謗罪 但具體情形我無法做說明(因為屬個案審查)
附帶言之 若你爸與奶奶可證明真有此情事 那可能就不構成誹謗罪
: 我爸將主臥房鎖起來不讓她進去
: 我媽媽說如果舊家沒辦法住 她會去外面租一間小套房住
這個點可能可以解釋成虐待 然後主張為裁判離婚的事由
: 問題:
: (1)想問房子是我爸的名字 但是事實是我爸和我媽共同負擔貸款
: 好像有聽過夫妻共同財產制 我家的情形適用嗎?
: 我媽可以爭取要回房子一半嗎? 或是依法可以住在這兩間房子的其中一間嗎?
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條文在民法1031-1041條 你可以了解一下
但夫妻財產制的改訂沒有溯及的效果喔 也就是你剛剛所說的一切事由
仍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 (2)我爸和我奶奶這樣造謠向親戚鄰居還有我們 說我媽搞外遇(我們非常確定沒有)
: 能告他們毀謗嗎?或是損壞名譽?
: 確定能做證的是我們小孩(有滿20歲) 其他人是他們自己人不太可能作證
接著幫你分類 可能有以下的請求權:
1.有數款裁判離婚之事由 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兒子都可以當證人 採不採信屬於證據力的問題 法官自由心證
2.若要離婚 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你媽的婚前財產:
(1)本文未提
婚後財產:
(1)目前存款額、其他動產
順帶一提 妳媽從你外公所得的遺產不用計入婚後財產
你爸的婚前財產:
(1)本文未提
婚後財產:
(1)存款額
(2)不動產價額 (價值減去未還的貸款額)
(3)妳媽用外公的遺產所清償你爸的債務部分 計算成妳爸的婚後財產
(民法1030-2第2項)
婚後財產减去前財產 就可得夫或妻 於婚姻存續中增加了多少
然後算一下誰較多 較多者可向較少者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的數額
(應該是你爸的數額多 妳媽的少)
(但此僅為相當簡單簡單的版本 且涉及舉證 詳細的還是要請專家)
3.若要離婚 無過失之一方可請求贍養費 民法1057
可是我國贍養費的請求要件蠻嚴的 限於判決離婚下
一分因判決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的情形
但你媽是公務員 所以我個人認為這個有點難成立
4.若要告刑事誹謗罪的話 也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如此可免繳裁判費)
依民法195條請求慰撫金 (數額不一定 視名譽權侵害程度而定)
5.因小孩都已經成年 所以也沒有親權酌定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30.185
※ 編輯: roye147 來自: 218.175.35.160 (10/13 09:02)
※ 編輯: roye147 來自: 163.14.13.176 (10/13 11:02)
推
10/13 12:12, , 1F
10/13 12:12, 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