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打球打傷人
一、關於「在運動競技中發生人身損害,加害人可否免除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免責理由為何?」此一問題,實務上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91號
民事判決可供參考。
二、在這個案件裡,法院認為:
(一)為達運動競技目的所為之競賽,本具有一定之危險性,參與該項競賽活動
者,當可預知於正常競賽活動下所生之一定危險,苟仍願參與該項競賽活
動,縱未明示允諾,亦可視為默示他人於不違反該項運動或遊戲規則下,
願意忍受運動或遊戲通常所生之損害,此即為「得被害人事前允諾」,而
得阻卻違法。
(二)本案原告(即受害人)固於籃球比賽中,與被告發生碰撞而受傷;但原告
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碰撞當時」有何違反籃球規則之情形。反之,原告於
被告上籃起跳時,猶由被告之左前方衝撞阻擋被告,違規者應係原告,被
告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三、在原po的案例裡,原po應否對擔任(棒球)投手之朋友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責,關鍵在於:原po在這棒球運動過程中,有沒有違反「通常棒球規則」之情
況?例如,是否原po是否在「投手沒有攜帶手套投球」之情況下,仍實施打擊?
另外,「假設」原po陳述之事實為真,且投手也確有使用(棒球)手套進行投球,
則(棒球)在球棒打擊出去後之飛行方向、飛行速度,及擔任投手朋友之朋友
能否具備充足的反應能力將球順利接助等,顯然都不會是擔任打擊者之原po可
以預先控制,而屬於(棒球)此一運動競技方式在本質上的「無可避免風險」。
因此,則法律上「似難認為」原po應該為擔任投手之朋友「眼睛遭球擊傷」所
受之損害,負起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
※ 引述《atomas (1986)》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就是和同學打球
: 同學當投手 我當打擊手
: 今天我打球打到投手那邊
: 投手沒接到球
: 然後球打到眼睛
: 現在眼睛的視力有減少了
: 問題:
: 現在很怕是不是有法律上的問題
: 如果有的話
: 該如何解決...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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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3:1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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