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一定要搬離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15年前 (2008/08/26 03:2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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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們契約上有這樣的記載,那就不可以。況且,你們在跟他預告可能租不滿 一年,會找人頂之類的話,也沒跟他談到押租金的事,就這一點契約內容並沒有變更。 如果你們要抗辯,你們可以說,你們並沒有終止租約的意思,而是以找到別人頂為 解除條件,既然人不是你們找的,那條件並沒有成就,你們也就沒有終止租約。 但是,如果你一做了這樣的主張,你們就得繼續租到明年5月,這恐怕你們也不願意。 2.當然,如果你們真的要租到約滿,你們就得向他澄清,你們並沒有要跟他終止契約的 意思(這個要花點功夫去圓啦,畢竟大家還要相見)。那麼在你們的租約仍然有效的 前提下,他要高興跟別人訂什麼契約是他的事。只是,你們依契約是有權占有,而且 繼續使用收益至明年約滿為止。除非你們做了什麼事,讓房東可以拿契約出來指責你 們有違約,而這種違約讓他有權利解除租賃契約(且不用支付違約金)。 否則,依據契約,他是不能強迫你們遷出,否則就成為他片面要求終止租賃契約, 如果你們契約中也規定房東如果要提前解約必須加倍返還押租金或違約金, 那麼房東就你們搬就得付出這樣的代價。這樣會對他有點嚇阻作用。或許就能和解吧, 還你滿兩個月的押租金。 至於他跟別人簽的契約,那是他跟別人的事,到時候他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讓你們搬走, 那也是他自己要去跟別人交待,因為你們從來沒有跟他說,你們馬上要不住了,請他 找新房客,你們只有說要自己找人來頂。 3.他口頭跟你們這樣說,你們也同意了,當時你們沒有請求減少租金,就是你們太客氣。 你現在要再跟他談,也可以,就看他良心了,他不肯,你們也得認了。雖然說不動產 租賃契約逾一年應以書面定之,但未以書面定之,也不當然無效。要爭執契約修改也 必須以書面為之,這一點恐怕說不過去,最多在訴訟上有舉證的問題。 請記住,任何契約的訂立及修改,都是基於事人雙方的合意。 ※ 引述《aneting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和男朋友於今年六月租了一個攤位,租金是一萬元,押金兩個月,簽約一年. : 但是租了之後發現很多問題(像是下雨攤內會漏水之類的),所以就一邊找店面 : 最近租下了一個店面,但是因為只有我和男朋友兩個人,怕分身乏術, : 所以跟我們的房東(其實是二房東)口頭說我們可能會沒有辦法租滿一年, : 但是我們會找人頂下來,如果沒有人頂,我們就繼續做下去, : 房東當時也很欣然的接受,並且表示也會張貼出租的訊息. : 結果我們上個星期出國,今天到攤位上的時候,房東很高興的說今天會有人來簽約, : 後來就來了兩個人要簽約,但是房東帶到別的地方去談,並沒有和我們一起談, : 接著就回來說已經簽好約了(到這個時候我們之前簽的約都還在我身上) : 我們於是向他確認我們是否可以擺完這個月(因為這個月的房租也繳了) : 然後確認會歸還我們兩個月的押金, : 但是房東說租賃契約上本來就有說乙方約未滿就不租了,必須賠償一個月的押金 : 所以只能還給我們一萬, : 問題: : 1.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要求他退還兩個月的押金,是不合理的嗎? : 2.我們的契約還在手上,如果我們因為不想虧掉一個月的房租,而要繼續租到約滿, : 但他已經和別人又另外簽約了,我們的租約還是有效嗎?或者房東可以強制我們搬離? : 3.由於當初我們簽約是有時段性的,基本上是週二至週六的12點到17點, : 週日和週一是12點到22點,但是七月份的時候,房東說晚上有另外的人要租, : 希望我們週日和周一只能擺到17點,這樣事後改約是合理的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68.250

08/26 03:32, , 1F
超級詳細的!! 謝謝你!!!!!!
08/26 03:3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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