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病歷索取=>請問恩孺動物醫院的做法合理 …
獸醫師法
第 11 條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
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
第 12 條
執業之獸醫師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時,應將診斷、治療或檢驗事項分別
記入診療紀錄或檢驗紀錄。
前項診療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飼主之姓名及地址。
二、動物之種類名稱、體重。
三、各次之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及預防、用藥與治療情形。
四、使用管制藥品者,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
對於病歷索取部分 法規並無明確規範
需原主治醫師同意尚稱合理 醫師拒絕也無法令可據理力爭
不過獸醫師若蓄意修改病歷摘要 則可能有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之適用
(只是事涉獸醫專業 有無篡改也不是一般人能判斷的)
至於病歷工本費是否合理 可洽詢該縣市獸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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