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出版社倒閉了,著作財產權問題。
依照你po的合約條款內容來看,因為涉及到出版約定、著作權
共有約定等條款,所以應該分別依民法關於出版規定、著作權
法上的規定,來尋找你問題的解答。
※ 引述《tiya0525 (SS)》之銘言:
是以有限公司V.S我個人簽約。
: 版權歸屬:
: 甲(我)與乙(公司)共同擁有授權著作物之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40條規定: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
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
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
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
之。
及著作權法第40條之1規定: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
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
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
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換言之,依著作權法第40條之1第3項準用第40條第3項,再準用第40條第2
項之結果,因為乙公司之法人格已經消滅,自不可能再繼續和你共有著作權。
原來由乙公司享有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權利,即由你(甲方、另一共有人)
繼受取得。
: 乙方擁有著作物之永久獨家出版權。
其實我蠻懷疑這個「永久獨家出版權」約定的效力。不過。撇開這點不討論,
如果公司已經辦理「解散登記」了,那麼合約中關於「出版契約」的部分應該 已經「終了」。此時,依民法第515條之1第2項規定,出版權於出版契約終了
時消滅。所以,乙公司已不再享有出版權。
: 非經雙方同意,不可將授權物書面轉讓與繼承。
: 不過還有一條,
: 著作完成後一年內,甲不得自行使用與公開,滿一年後可將授權物用於自主性商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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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款會和永久獨家出版條款,發生解釋上的爭議,本條可能會被解釋成
「出版以外的自主性商品」。不過,這個合約解釋上的問題,因為前面的說明,
已經對你現在的問題沒有什麼影響了。
: 與著作權相關的就這些。
: 所以說,
: 滿一年後只要不是讓他人代理出版,
: 我自行公開在網路或是自行印製成作品集發送都不會有問題嗎?
: 公司已經取消營利登記證確定是倒閉的狀態。
結論來說,乙公司的出版權應已經消滅,且乙公司著作財產權共有之權利部分,
也由你繼受取得,所以你是唯一著作財產權人,擁有著作權法上規定的重製權等
權利。
實際上來看,即使不管前面的法律討論,因為乙公司已經解散,所以縱使你現在
違反契約條款,也不會有人可以出來對你主張違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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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6/10 17:4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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