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限定繼承 繼承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部份債務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苦海無涯 <囧>)時間16年前 (2008/05/26 19:51), 編輯推噓5(503)
留言8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magicjean (...)》之銘言: : 請問各位高手 : 如果繼承人已拿自己財產清償部份被繼承人的債務 : 在實務上來說...是不是已經等同於默示概括當然繼承...(為了法明確性) : 是不是這種情況就不能辦理限定繼承了?(未超過三個月) : 我記得實務上是這樣...但是不曉得有沒有決議字號或是判例? : 感謝!! 應板主之邀,特來PO文...(其實已經自顧不暇了最近 XD) 基本上這個問題,判例或決議"應該"都還沒有明文表示見解... 不過這或許是解釋上之當然。 參照 52年台上字第451號判例 要旨: 上訴人等既已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取得權利在前,乃復表示拋棄繼承免除 義務於後,自與我民法所定繼承原則,為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 切權利義務本質不合,倘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承認繼承,已為權利之行 使,嗣後又准其拋棄繼承,為義務之免除,則不特有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之利益,且使權利狀態有不確定之虞,自非法所許可。 ================================= 以上供參考 不代表個人已成熟之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108.162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59.125.108.162 (05/26 19:53)

05/26 21:37, , 1F
請問以自己財產與被繼承人財產清償,二者是否有差異?
05/26 21:37, 1F

05/26 21:54, , 2F
點:以自己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是否為概括繼承之承認?
05/26 21:54, 2F

05/26 21:56, , 3F
我個人持肯定看法。因為事實行為已是一種意思表示。
05/26 21:56, 3F

05/26 23:17, , 4F
「償還債務」和判例說的「權利行使」,並不一樣。
05/26 23:17, 4F

05/26 23:23, , 5F
對照民法1163各款情事,單以「代償債務」之事實即讓
05/26 23:23, 5F

05/26 23:24, , 6F
繼承人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似乎有失衡平。
05/26 23:24, 6F

05/26 23:27, , 7F
且「代償債務」與「是否知悉已發生繼承」乃二事。
05/26 23:27, 7F

05/26 23:30, , 8F
一點意見,提供大家進一步思考。
05/26 23:30, 8F
文章代碼(AID): #18EgH7U_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