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合約即將到期,擔心押金收不回
※ 引述《deaudio (..)》之銘言:
: 昨天繳網路費給鄰居
: 在聊天的時候得知
: 他們那間(一個門進去,裡頭還有三個小房間,感覺像是房東自己隔的)
: 房東分租給三個人
: 的其中一個剛搬走的房客
: 之前因為大門門把壞掉
: 所以自行修繕
: 然後房東竟然以未經過他同意就裝好為由,不願支付修繕的金額
: 因為這樣,那位房客與房東起了衝突
: 之後房東就刻意刁難那為房客
: 在門外盧了很久之後,押金被扣款後才拿得回去
依民法第429條規定,房屋之修繕原則上是由房東負擔,除非房東和房客另外有
契約特別約定或是交易上另有習慣。
如何修繕? 則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原則上是先由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
如果房東不為修繕時,房客可以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房東償還修繕費用或
自租金中扣除之。
由上似乎可以導出,關於房屋修繕義務,似乎須先經催告房東後,方得由房客自行
修繕之?
但最高法院 74 年 台上 字第 1447 號 判決指出:
民法第四百三十條僅規定,出租人不履行租賃物修繕義務,經
承租人限期催告而仍不履行時,承租人得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而
請求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並未規定承租人不限期催告
,出租人即可免除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條所定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狀
態之義務。故出租人不履行修繕義務,致承租人不能為租賃物之使
用收益時,縱使未限期催告,承租人仍得按比例請求減少租金,即
租賃關係消滅後按原租金計算之損害金,亦應減少。
所以我認為該房客還是可以跟房東吵啦XD
雖然上面實務見解並非判例,但畢竟仍是最高法院就民法第430條
所表示之意見,我想對於下級法院仍然具有一定之拘束力。
: 眼看租期就要屆滿了
: 很擔心因為之前漏水的事情,房東遲遲不來處理
: 和房東在電話中起了衝突
: 不知房東會不會也像對待之前的房客一樣對待我(超煩惱的><)
: 連牆壁本來就有的釘子,也要我們付清理費
: 要如何面對房東無理的要求呢
: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
: 謝謝~~
處理方法應該是和上面一樣@@|||
一點淺見,如有錯誤,還煩請大家不吝指教、互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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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5/20 18:4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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