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合約即將到期,擔心押金收不回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被禁止脫殼中)時間16年前 (2008/05/20 17:2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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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audio (..)》之銘言: : 昨天繳網路費給鄰居 : 在聊天的時候得知 : 他們那間(一個門進去,裡頭還有三個小房間,感覺像是房東自己隔的) : 房東分租給三個人 : 的其中一個剛搬走的房客 : 之前因為大門門把壞掉 : 所以自行修繕 : 然後房東竟然以未經過他同意就裝好為由,不願支付修繕的金額 : 因為這樣,那位房客與房東起了衝突 : 之後房東就刻意刁難那為房客  : 在門外盧了很久之後,押金被扣款後才拿得回去 依民法第429條規定,房屋之修繕原則上是由房東負擔,除非房東和房客另外有 契約特別約定或是交易上另有習慣。 如何修繕? 則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原則上是先由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 如果房東不為修繕時,房客可以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房東償還修繕費用或 自租金中扣除之。 由上似乎可以導出,關於房屋修繕義務,似乎須先經催告房東後,方得由房客自行 修繕之? 但最高法院 74 年 台上 字第 1447 號 判決指出: 民法第四百三十條僅規定,出租人不履行租賃物修繕義務,經 承租人限期催告而仍不履行時,承租人得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而 請求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並未規定承租人不限期催告 ,出租人即可免除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條所定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狀 態之義務。故出租人不履行修繕義務,致承租人不能為租賃物之使 用收益時,縱使未限期催告,承租人仍得按比例請求減少租金,即 租賃關係消滅後按原租金計算之損害金,亦應減少。 所以我認為該房客還是可以跟房東吵啦XD 雖然上面實務見解並非判例,但畢竟仍是最高法院就民法第430條 所表示之意見,我想對於下級法院仍然具有一定之拘束力。 : 眼看租期就要屆滿了 : 很擔心因為之前漏水的事情,房東遲遲不來處理 : 和房東在電話中起了衝突 : 不知房東會不會也像對待之前的房客一樣對待我(超煩惱的><) : 連牆壁本來就有的釘子,也要我們付清理費 : 要如何面對房東無理的要求呢 :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 : 謝謝~~ 處理方法應該是和上面一樣@@||| 一點淺見,如有錯誤,還煩請大家不吝指教、互相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56.249

05/20 18:47, , 1F
包租公包租婆~~很多都這樣亂搞!都很愛坑殺房客
05/20 18:4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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