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土地產權問題~
※ 引述《pplo1222 (少林功夫好耶!!)》之銘言:
: 我二伯因為一場意外過世了~在他生前有娶個外籍新娘也有生小孩,
: 但是我二伯跟外籍新娘結婚不到9個月孩子就出生了,我二伯本身有些疾病,
: 所以孩子出生後,親戚家人都有疑惑過,不過一直都沒去證實孩子的DNA,
: 在我二伯過世後的頭七前夕,那位外籍新娘就把我二伯的存款全部轉走到國外去。
: 房子產權的問題是當初我爺爺因為我二伯有疾病在身,
: 所以和我爸說房子一人一半(當初爺爺是想說這樣二伯後半輩子也比較無慮),
: 可是後來我爸想說是親兄弟不用分那麼清楚,所以就把名字放再我二伯身上,
: 現在那位外籍新娘似乎是缺錢,所以回來想取走我們現在所居住的房子,
: (房子我們住了20多年,我爸在這期間也新蓋了一間房子給我二伯住,但是沒有把
: 這棟房子的名字改回我爸身上。)
: 現在已經在打官司了,那位外籍新娘堅持要取走我們現在所居住的房子,
: 所以想請問該怎麼做才能取回房子的產權呢??
: 我們的律師有提出質疑說那位小孩可能不是我們家的孩子,但是對方律師卻說
: 在結婚期間所生的小孩子都是屬於我們家的,即使驗DNA也無效。
: 請問真的是這種情形嗎?還是對方律師在騙我們的呢?
簡單來說,民法規定妻之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者,推定為婚生子女,依你所述
小孩結婚九個月即出生,是符合該項推定(參考民法第1162,1163)然對於
孩子是否為婚生子女有爭執,而造成其他有繼承權人之侵害,是可以提起否認之訴的
但你的情形,除了你二伯的太太及孩子外,應該沒有其他繼承人了(即有繼承權人為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使有,因為房子在你二伯名下,該房子也是會被前述繼承人
所繼承,即使小孩不是你二伯的,該房屋也會被你二伯的太太繼承,因此爭執孩子
是否為你二伯的似乎沒有實益
: 如果孩子的DNA驗出來真的不屬於我們這的小孩,是否就有希望拿回大部分的產權了?
依你所述唯一有可能主張的是,爺爺當初的意思似乎是贈與該房屋給你二伯和你父親
因此可以主張該房屋是你父親和你二伯共有,只是你父親以信託契約將你父親的
應有部分放在你二伯名下,如可如此主張,則房屋有可能成為你父親與你二伯的太太
共有,再行處理是否收買該部分即可。
以上意見僅就你所陳述之事實為判斷,或有錯誤,請再與律師討論喔^^
: ps:法官是希望我們庭下和解,但是庭外和解就要付一筆龐大金融給那位外籍新娘,
: 想請問,除了和解,沒有更好的辦法了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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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5/01 00:5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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