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築] 公共設施不用建照嗎?
※ 引述《den1125b (一抔黃土把我葬)》之銘言:
: 之前聽過一個官員跟我說「公共建築不用建造執照」
: 但是看了一些規定,例如寫的是:須經都市計畫變更通過後始得發予建築執照
: 如果一個建築未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 單純只有「核准」的公文而已,
: 這樣子可以說不用建照嗎?
既然是須經都市計畫變更通過後始得發予建築執照
那就是一定要先經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再者"核准"跟"核定"是不一樣的
必須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加以審查並作決定,才有法定效力
你舉的例子是都市更新嗎?
: 試問:「公共建築(非急迫性)是否需要建造執照,其法理(條)何在」?
: 希望對此有研究的大德指點一下迷津,感謝您!
公共建築物在建築相關法規出現在兩處
一在建築技術規則,一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並無所謂不用建造執照之法條
您說的"公共建築"應該是指"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免申請建築許可之例外,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如下
1.特種建築物-a.涉及國家機密者
b.用途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者
c.構造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者
d.因應重大災難後復建需要,具急迫性者
e.其他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者
2.紀念性建築物
3.地面下建築物
4.臨時性建築物
5.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之雜項工作物
6.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限期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7.其他類似2~6項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8.實施都市計劃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得以簡化
9.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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