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公寓大樓~停車位產權糾紛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票投二號長昌)時間16年前 (2008/03/19 20:5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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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ipiau (good game)》之銘言: : **** : 因此有了以下問題: : 我家在南京東路附近的公寓 : 公寓中有12個住戶 但其中一房目前空屋 所以實住是11戶 : 當初早年所建的地下防空洞 今改為地下停車場 : 無奈因為空間不夠 僅能劃分出十個停車格 : 二十年前分配停車格時 : 並沒有立下白紙黑字的分配簽約(造成現在大家都沒有產權書) : 僅是口頭上說明為"公用" 然後以抽籤的方式來決定車位主 : 當時 某戶因沒有車子 故未出席 : 所以..理所當然的十戶平分了十個車位 : 但是 事隔多年 : 原來沒車子的那戶有了車子 : 基於"當年未參加開會""停車位不是公用的嗎?"等理由 : 把車子停在我家的停車格裡 : 不知道該如何解決? : 1.口頭上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2.另外,如果召開住戶協調會,不免仍有幾戶不能出席 : 法律上是否有到達幾分之幾住戶出席就可以決定公寓大樓的事務呢? 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3/4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3/4以上同意即可決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84年發布實施 貴公寓在84年前即已取得建照不知是否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若尚未成立 則區分所有權人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並向貴地主管機關報備 : 3.協調會開會時,是否要請律師在場以確保權益、避免日後爭執呢? 有管委會就有法律上的效力了 關於你的問題有兩種方式解決 1.透過管委會協調 2.裝機械停車設備(雙層昇降橫移)當然前提是要有足夠的空間與金錢 不過我想第二項應該是不可行,雖然能夠創造最大利益 你所謂的地下防空洞應該是指防空避難室 法規規定樑底或天花板淨高至少2.1M, 雙層昇降橫移式有兩種一種是在該樓層雙層停車,淨高大概需3.6M >2.1M 另一種可利用筏基來雙層停車,樓層所需淨高2.1M,下層約需1.9M 這兩種應該都不適用貴公寓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透過管委會解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99.100

03/19 21:22, , 1F
每年抽籤抽到的10個每個每月交500給沒中的那個租停車位?
03/19 21:22, 1F

03/19 21:31, , 2F
這樣抽到的賺到方便沒抽到的賺到免費停車如何?
03/19 21:31,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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