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向他人借物品未在規定時間內送回,要求賠償

看板PttLifeLaw作者 (CCT)時間16年前 (2008/03/06 10:13),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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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gbvgb (vgb)》之銘言: :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 我們社團(魔術社)之前向社團老師借了一台大道具 : 原本要表演,後來表演因故取消 : 道具就一直放在學校的游泳池倉庫 : 時間已經相當久遠了,大概是去年的事情 : 這禮拜一老師突然說晚上十一點以前要將道具送回他家 : 如果沒送回,就要告我們侵占 : 可是通知的時候,游泳池已經關閉 : 他的手機也打不通(他是用線上訊息) : 因此當天也無法將道具歸還 : 星期二繼續打他手機,一樣不通 : 後來才知道他好像手機遺失還是故障了 : 說要一定要告我們侵占 : ps.侵佔這兩字真的用得很嚴重,並非惡意不歸還 : 而是聯絡上以及運輸上有問題 : 一來聯絡不到他本人,二來大道具要租車才能運送,需要確認時間 : 星期三,社團的人租車把道具送回他家了 : 他說因為沒有這樣道具 : 使得他星期二的表演無法順利進行,而造成了損失 : 要求賠償一萬元,三天內不轉帳給他,就要告我們社團 : 我們說聯絡不到他本人所以無法確定送回時間 : 他才說家裡都會有人,這點他當初要求歸還時並沒有說清楚 : 底下為我們的想法 : 1.當初借的時候,並沒有簽約之類的,應屬於口頭承諾 : 2.從表演性質來看,星期二並非表演旺季(通常為假日) : 我們猜測他可能沒有表演,只是要我們盡快送回或是作為收取費用的手段?? : 就這點而言是否可以請他提出證明那天真的有表演 : 3.這是想不通的疑點,如果他真的有表演 : 而表演真的相當重要,該位老師曾任於我們學校社團教學 : 知道我們學校的位置,他本身也有車,人也住在高雄 : 他的選擇卻是放棄表演,來控告我們?? : 而不是想辦法來把道具帶回去??? : 這點讓我想不通 : 想請問的是,如果他說要控告,那他可能是會依據哪些條例?? : 而且要控告的是社團or學校or社團負責人?? : 我們又可以怎麼做呢? 一、當初向社團老師(下稱老師)借用道具,如果係無償性質,亦即老師並未向你們收取 任何費用(不論是以何種名稱或名義稱呼),這種借用道具行為,應該屬於民法第四 百六十四條所規定的「使用借貸」。 二、使用借貸契約,為諾成契約,不需要訂立書面,即便是雙方口頭約定,亦可成立使用 借貸契約,因此你說當初借的時候,並沒有簽約,屬於口頭承諾等語,並無礙於使用 借貸契約的成立與生效。 三、使用借貸契約如有約定期限者,借用人應於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 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 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民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你們向老師借用道 具時,如果口頭上未約定借用期限,惟既然目的係在供表演之用,則在表演結束或是 如你上開所言「表演因故取消」後,將向老師所借用之道具返還。而老師在借用道具 之後,雖不能在你們表演之前,又突然反悔要求你們返還道具,但在你們表演結束或 因故取消之後,則可以請求你們返還道具。所以上開老師突然要求你們在當天晚上十 一點前返還道具,就返還道具本身言,於法有據,只是限定你們在當時晚上十一點前 履行完畢,則尚有爭議。 四、從題旨觀之,你們社團與老師應該都在高雄,但老師通知時,道具放置地點之游泳池 已經關閉,且老師的手機又打不通(隔天還是打不通),這是否可認為係不可歸責於 你們的事由?首先,為何你們不依老師使用的傳達方法,即線上訊息(Email?), 反捨與老師不同之傳達方法?再推說連絡不上?此部分確實很難免責,只是老師突然 的要求,同時時間又如此緊迫,造成你們作業上不及,從常情上言,應該是不可歸責 於你們。 五、老師星期一通知你們返還道具,當天來不及返還,應認不可歸責於你們的事由,已如 上述,而星期二你們又以手機連絡不上老師,星期三始租車載還,是否表示你們應早 已知老師住處,其實無須連絡老師,也可以知道如何返還道具?則為何不在星期二即 逕予返還,多耽擱一天時間,遲至星期三才返還,此部分似應認可歸責於你們,除非 你們可以舉證證明,不論是否能連絡上老師,就租車載運大道具返還,作業上本來就 需要那麼多時間,你們一點也沒有遲延,那就另當別論了。 六、如果你們無法證明星期三返還道具乃合理作業期間,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你們就必須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對老師負賠償責任。在這裡稍為說明一下, 在一般侵權行為,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是由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負舉證責任,而在 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有無不可歸責之事由,是由債務人來負舉證責任證明之。若你們 無法證明自己無可歸責之事由時,即應由老師來舉證證明其因此所受之損害有多少。 至於老師如主張其星期二因無道具可供使用致不得不放棄表演,此與你們之間使用借 貸契約之不履行,並無必然因果關係,甚且你們還有權利濫用及誠信原則可資抗辯, 所以無須多慮。 七、不管是民事或是刑事,老師所能起訴或提告的對象,應該是當初出面向老師借道具之 人,除非出面借道具之人即言明其代表社團或何人,如此方能界定在使用借貸期間, 誰才是道具之持有人?而誰又是道具的借用人?至刑事上侵占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 條第一項已明文規定須「易持有為所有」,才能構成侵占罪,本件你們顯無易持有為 所有之行為,不會成立侵占罪,充其量久未返還道具,只是民事糾紛而已,這部分應 可確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9

03/06 10:23, , 1F
突然要求返還並失聯,這不是違反誠信原則的典型例子嗎?
03/06 10:23, 1F

03/06 12:54, , 2F
失聯部分未必,但突然要求返還且又限時,就有點像了。
03/06 12:54, 2F

03/06 15:05, , 3F
星期二沒送回的原因是怕到那邊無人收件 浪費了租車錢
03/06 15:05, 3F

03/06 15:08, , 4F
他上線的時間很少 並非常上線 所以無法及時聯絡到本人
03/06 15:0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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