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 將車借給他人,他人出車禍

看板PttLifeLaw作者 (CCT)時間16年前 (2008/03/05 00:01),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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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co102001 (Lupin (Numb3rs缺乏中))》之銘言: : 這件事剛剛才發生 ~"~ : 我弟將我的車借給他的同學騎,結果發生了車禍, : 重點是︰都未滿18歲(所以無照駕駛) : 目前他同學的狀況是正在開刀中的樣子,聽說有可能會半身不遂,(目前不確定) : 而他後面還有載一個女生,那女生則是骨折。 : 我想請問大家的是 : 1.將車借給同學的我弟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刑責發生呢? : 2.車是我的,我有駕照也有行照,這樣我是否也有相關責任? : 3.另外如果我弟的同學或被載的女生要告我們是否可以告成功? : 如果被告成功大概會被判多重?罰多少錢? : 雖然已有了被告的心理準備,但還是希望能聽聽大家的意見,拜託大家幫忙了。(_ _)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   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   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而前開所稱「汽車所有人」,包括「機車所有 人」在內。本件是你弟將機車借給他同學騎,你弟不是機車所有人,若是事先經過 你的允許,且你亦知他同學係無照,則你弟不論是基於代理關係或是你手足的延伸 ,你都要負前開責任。但問題是你弟若未經你同意,且你弟又不是機車所有人,則 你弟是否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裁罰,恐怕就有爭議,主管 機車如何去記違規紀錄一次?(此時你當然無責任可言) 二、實務上有可能認定你弟(假設你不知情)應負過失傷害或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臺灣高等法院曾有判決認為,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 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而無駕照駕駛,僅係單純之違 規,應受行政罰鍰之行為而已,若因而發生事故致人傷亡,有無過失,仍應以其駕 駛行為有無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等情節為斷,不能單以有無駕照作為判斷 有無過失之唯一標準。蓋有駕照者,其安全駕駛能力雖較高,但仍偶然會發生駕駛 之過失行為致人傷亡之結果;反之,無駕照者,其安全駕駛能力雖被推定為較低, 但未必皆發生駕駛之過失行為致人傷亡之結果。足見「有無駕照」與其駕駛之「過 失行為致人傷亡之結果」間,僅係偶然關係,並無必然之關係,亦即相互間,並無 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故你弟應否成立過失傷害或過失傷害致重傷罪責,須以你弟若 有將該機車出借之行為與你弟同學之無照駕駛及因其駕駛之過失行為而肇事,致他 人受傷之結果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認定犯罪之前提。建議你或你弟可以從此 方面著手,說不定事情會有解。 三、如果前開能解,刑責方面應該沒有問題,但是民事賠償部分,須注意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 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由於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規定,應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所以你或你弟縱應該負民事賠償責任,但是若能證 明你或你弟行為無過失者,即援引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見解來解套證明的話,或許民 事責任亦可免除,剩下的應就只有道義責任問題而已(但我仍希望你們能在這方面 表達最誠摯的慰問傷者之意,不然個人會覺得提供前述看法,似乎有些為虎作倀的 罪惡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4.134

03/05 00:03, , 1F
前第一項更正「主管機關」,不是「主管機車」,筆誤。
03/05 00:03, 1F

03/05 03:24, , 2F
可用大E修改內文再存檔. 按H可查看BBS操作指令. :)
03/05 03:24, 2F

03/05 08:58, , 3F
感謝大大指導
03/05 08:58, 3F

03/05 09:21, , 4F
請問 如果不知情 那他弟是否算竊盜呢?還是說親人之間不算?
03/05 09:21, 4F

03/05 09:47, , 5F
這裡的不知情,應係不知將車借予無照之同學騎,尚無竊盜可言
03/05 09:47, 5F

03/05 19:33, , 6F
謝謝解答,聽大家的意見有安一點點心,不過還是要找律師
03/05 19:33, 6F

03/05 19:44, , 7F
商量一下才行,再次謝謝大家~
03/05 19:44,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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