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明年1月1號 約雇人員 也能適用勞基法嗎?
※ 引述《haudai (ptt2 share12345)》之銘言:
: 像目前 喪假
: 例如:外公過世
: 正式人員五天
: 約僱人員三天
: 到了明年1月1號 就一律平等了
: ---------------
: 那請問 一個約僱人員 今年底 外公過世
: 已經請了三天假
: 到了明年1月1日之後(還在百日內) 還可以再請另外兩天嗎
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六款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者,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聘僱
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
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
限。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
請畢。
沒錯就是給喪假三天,若還要請二天假,就要請事假或慰勞假了,另外政府約僱
職代人員明年並不適用勞基法,明年開始適用勞基法是政府臨時人員,二者並
不相同,請參考以下勞委會公函。
http://0rz.tw/033qj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
主旨: 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
一、公部門各業,包括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
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
、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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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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