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 閃黃燈的路口對撞 和解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找回記憶)時間16年前 (2007/12/14 06: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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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Ryoko (樂樂)》之銘言: : 今天發生的車禍 : 雙方都是摩托車 在一個閃黃燈的路口對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是紅色箭頭方向的直行車 對方是黃色箭頭要從他的方向左轉的車子 : 我們都是騎比較靠近雙黃線的位置 所以他左轉時 可能是雙方都沒注意到 : 煞車不及就迎頭撞上了 : 第一時間就有找警察來處理 拍照筆錄什麼的都做好了 : 可是因為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私下調解該怎麼處理我就真的不懂了> < : 原本是想說這種狀況 也分不清對錯 想說各付各的費用就好 : 就在我剛到家 就接到對方的爸爸打來的電話 : 一開口就說是我的不對 要求我賠償醫藥費和修車費用 : 就一直很大聲的說話Orz 我承認我真的很害怕 : 找我明天約個時間再談 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談阿<O> : 不過我剛剛又想了想 左轉的機車應該待轉才對吧? : 就這點來看 是不是其實對我比較有利@@? : 我自己一個人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 而且我到今天才知道 原來警察只是做個筆錄就閃人了= =a 調解的部份根本不管 大部分的車禍都是像您這樣子的..也別見怪 被撞的人總是需要"肇事者"的一份關心...而不論被撞的人是否有錯 或許是增加對方的內疚感吧,不提這個 這個車禍如果"真"是您說的這等情況的話 依照道理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恭喜您路權是屬於您的,本次車禍的肇責絕大部分屬於對方 對方有受傷的情況下可能會告您過失傷害的部分 囿於"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主義下... 不和解有一定的機率讓您背負著過失傷害的前科... 所以還是以和解之路前進吧, 若您也有因此受傷也可以驗傷(告訴用)後亦提告來當籌碼 警方若有做到筆錄的部分代表幾乎已完成車禍的正常程序了 是用心的警察,並無失職部分, 警方在職務上是"不得"涉入當事人的民事糾紛 若是要刑事上提告警方應受理,若要調解警方會請您填調解申請書 附卷委由鄉鎮市公所條解委員會調解 條解是高度專業的行為,警方沒有義務為之,但有些熱心員警會幫忙... 但是有時候會有.....心灰意冷的結局..不談這個 道理交通安全規則在第102條第1項第7款95年09月14日已修定原左轉彎車, 在特殊情況可先行左轉, 但新制一律規定"直行車先行"。在修正前後條文可分別出來 已經將 "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 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部分刪除 在此另行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235.40 ※ 編輯: ElexIbis 來自: 60.250.235.40 (12/14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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