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 有關停車在路邊與人發生小擦撞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找回記憶)時間16年前 (2007/12/14 05: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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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laaa (小毛)》之銘言: : 今天打工的老闆開車停在路邊 跟人發生小擦撞 : 是開門的小朋友 沒注意到外面有人 : 所以把車門打開 結果旁邊剛好有台機車 : 往車門撞下去...... : ----------------------------等候警察來臨分隔線---------------------------- : 警察來了...當然是先把跌倒的騎士 : 叫救護車送醫院 雖然跌倒之後騎士還是有爬起來 : 看起來是手部擦傷...影響不大 : 可能應該車是停在路邊 : 加上騎士也剛起步 速度不快 : 所以人並無大礙!!! : 再來 警察在量取現場過程途中 : 不斷恐嚇我老闆 : ==>車停太靠馬路中間 這樣不對喔 等一下我開你紅單子<=== : ==>你這樣開車很囂張喔 不怕我給你開單嗎<=== : 中間還有........只不過非當事人..........省略 : 警察態度已經近似於恐嚇了(讓旁人及當事人這麼認為) : 警察如果用這種口氣 我能用什麼手法對付他?? : 雖然這件事就在當事人與騎士以3000元和解 : 但在最後有詢問量取現場的警察 是否有檔案資料 可供申請車子理賠 : 警察卻說 如果到時要申請保險理賠 : 就來分局開 阿如果你來要的話 ==我就要單子給你開下去了== : 不是很懂這句 單子給你開下去 的意思 : 這邊想問的是 警察可以在非當場 也就是事後 才開紅單嗎 : 可以這樣嗎??? : 煩請各位指教~ 在處理車禍事故的現場,理論上處理員警要將"有關車禍"的違規部分皆予以摯單告發 就像到達車禍現場,妨礙交通的,無照駕駛的,闖紅燈,違規停車等等等 這是在員警處理交通事故後的卷宗裡要附卷的, 不過這是理論上的義務(或者是權力?)..多半員警不會硬要去告發 不過告不告發...應該不算是恐嚇..只是聽起來另人不舒服罷了 有些員警偏好以公權力執行裁量來達到另一個目的..在此不予置評.. 不過你真想對付他的話..就申訴他吧..但是那他也只能依照規定補開告發單了 保險理賠部分就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吧,他們會派員至派出所取資料(一般都是這樣) 或是自行至派出所填寫"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 可申請現場圖 現場照片 以及事故分析研判表 不過要依正常程序的處理交通事故才有 移動現場的,事後才雙雙偕去派出所報案的,當場和解的就不算正常程序 警方當然可以在事後開紅單,逕行舉發就是了,車禍後三個月內或 有人傷亡案件如有申請鑑定者,於鑑定終結之日3個月內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第1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2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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