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台電土地使用權 期限-永久 ?
※ 引述《alima (巫師)》之銘言:
: 不知道這個問題能不能在這裡問,謝謝大家指教先
: 外公二十多年前與台電簽下一紙土地使用契約(雖是被哄著簽的)
: 將土地借由台電在上面蓋電塔 但是契約上沒有打使用年限
: 當時外公外婆都是文盲 台電的人只跟他們說拿章來蓋就有補償金
: 等到我媽那一輩來看才發現 上面條條都是怪條約
: 告訴外公之後他氣得半死
: 1.本承諾書以台電需用到上列土地期間為有效期間
: 2.承諾人不得在上列用地範圍內耕作或作其他任何用途
: 3.依前條所定承諾人不能在建立鐵塔基地範圍內作任何用途因而減收由台電
: 一次付給承諾人新台幣七千二百元整作為減收之補償費由承諾人另行出具收款收據
: 4.在台電使用土地期間承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再予補貼或拒絕使用
: 5.本承諾書有效期間所有關於土地一切稅捐及田賦等均由承諾人負擔
: 6.在本承諾書有效期間如承諾人將上項土地自行處分或因債務等關係被法院執行拍賣
: 時承諾人應先將承諾書記載事項負責告知買受人或執行法院 台電仍有依照承諾書
: 所定條件繼續使用該土地權利不得異議且不得據以要求任何補償
: 7.施工期中如有損害到上列土地範圍外之地上物時由台電於鐵塔竣工後另行調查合理補償
: 8.本承諾書字訂立之日起生效
: 9.本承諾書共繕具乙式五份承諾人質存乙份台電執存四份
: 除了他們的章 上面的簽名跟字體都是台電的人代寫的(他們根本是文盲)
: 這個合約就是永久有效了嗎?
: 若是外公過世 那土地的繼承人也必須繼續出借使用到永久嗎
: 謝謝大家...
謝謝兩位版友的指引
小弟的進階問題如下
今天假使我們主張民法449條 證明此契約超過二十年以上無效
(民國53年迄今)
那主張成立以後,情況會是?
1.此條約完全無法律上校力, 可追究侵佔土地
2.超過二十年部份 不予認定為合法使用 重新和解或定新約
3.自判決日起重新簽訂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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