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 車禍致死 賠償金如何計算?
※ 引述《JUIT (阿呆...)》之銘言:
: 這是一件關於理賠方面的問題
: 再上個禮拜天的11:45分的時候
: 我的父親因為車禍事故喪生
: 而在事故的後的這個禮拜
: 關於理賠方面的資訊以及對方的相關消息接踵而來
: 目前得知的相關消息
: 在肇事者方面:
: 只在肇事當天來燒過香,後來的第一次協商卻沒有到
: 給人一種沒誠意的感覺,
: 而我家這方面:
: 因為事情已經發生,也不能叫他們把爸爸還來
: 只希望他們拿出誠意出來
: 可是卻一直沒有看見他們的誠意
: 在協商的當天:
: 因為肇事者沒到,所以只有給我們有關強制險的部分
: 還有一直要我們提出或者是要我們想出以個關於賠償的數字
: 又不是在賣肉提什麼數字,就算我們提出數字出來
: 他們又不一定拿的出來
: 所以第一次的協商就這樣結束了
: 而後我們找了保險方面的人去查
: 發現她們的保險只有強制險
: 沒有所謂的任意險
: 而且她們又是"哇航(台語)"
: 好像這樣老闆就沒有什麼責任
: 所以不知道該怎麼去定數字
: 不知道該怎麼去定也不知道該怎麼去協商
: 因為家裡也只有爸爸一個人有比較好的收入
: 我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 希望各位可以給我們一個建議
: 謝謝 :)
一、單純靠行,雇用人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受僱人執行業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依民法188條第一項規定,
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對本條採用「事實上僱用關係」作從寬認定,只要客
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者均屬其受僱人,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為限。台灣運
輸業常見之「靠行」現象,最高法院也認為符合此事實上僱用關係,而要求僱用人須
連帶負賠償責任。因此,你可依本條規定,請求其靠行之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可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779號判決(節錄):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
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而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係為保護被害人而設,故此
所稱之受僱人,應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
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係受僱人。亦即依一般社會觀念,認其人係被他人
使用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即應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本件
潘明忠所駕駛之肇事車輛,係李宏益靠行於上訴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雖潘明
忠實際上係受僱於李宏益,惟客觀上其所駕駛之肇事車輛係登記於上訴人所有,
得認上訴人為潘明忠之僱用人。且目前在台灣經營交通事業之營利私法人,接受
他人靠行(即出資人以該交通公司之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公司名義參加營運)
,而向該靠行人(即出資人)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皆是,此為週知之事
實。是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該交通公司所有,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
否他人靠行營運者,則乘客於搭乘時,祇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交通公司所
有,該車輛之司機即係受僱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按此種交通企業,既為目前台
灣社會所盛行之獨特經營型態,則此種交通公司,即應對廣大乘客之安全負起法
律上之責任。蓋該靠行之車輛,無論係由出資人自行駕駛,或招用他人合作駕駛
,或出租,在通常情形,均為該交通公司所能預見,苟該駕駛人係有權駕駛,在
客觀上似應認其係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而應使該交通公司負僱用人之責任,方
足以保護交易之安全。
二、賠償金額
財產上損害部分,如生前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等之支出的費用須把單據留好,實
報實銷。另外依法令尊有扶養義務之人,可請求令尊扶養所需花費之費用,一般會用
政府統計的數字當作基準去估價,例如平均養一個小孩每年多少錢,養到二十歲大約
多少;或是扶養老年人每年約花費多少,以現在年齡起算到台灣人平均壽命那年要多
少花費。
非財產損害,即俗稱精神賠償,就沒有計算的標準了,看法官怎麼算,這點因人
而異。你可以委任個律師幫你處理,他應該會依個案情況再衡量一般法院實務上的行
情後,給你一個參考價。這部分一般都會報比你預定想收的金額還高,讓法官砍。
三、其他處理程序---->最好找律師處理
(一)法律扶助基金會
你可以去找居住地方的法律扶助基金會,跟他們申請義務律師協助,上網查一下
就有相關網站了,審核標準跟需要哪些資料,你直接問法扶基金會比較快。這類案子
牽涉金額都數百萬,去找個律師幫你們處理比較保險,免得因為自己不懂法律規範而
吃了悶虧。如果審核過了,就有律師幫你專責處理,就比較沒問題了,有任何問題直
接找他即可。
(二)可先請領保險金
強制險可以先領個150萬出來,如果法扶那邊審核資格不符,可以先花錢請律
師,再用強制險的錢來付即可,一個審級五到十萬之間(看律師名氣而定),賠償金
可能有三到五百萬不等,拿一部分錢先請律師處理吧。
(三)必要時先假扣押
金額較大,怕對方脫產,可以先假扣押,但是法院會要求你們提出擔保金,大約
是你們求償金額的三分之一,所以估算求償金時不要辜太離譜,這也是建議你找律師
處理的原因之一。假扣押的對象,包含駕駛人、車主、其靠行的車行及其負責人,動
產跟不動產都先扣押起來。
大致如此吧,其他有需要補充的部分,再請其他板友補充吧,我覺得講太多你可
能也聽不太懂,畢竟訴訟有一定複雜性,談判協調也是很講技巧的,去找個律師專責
幫你們處理是最實在的,你這案子可以告公司連帶賠償,贏面應該也不小才是,不要
吝嗇那一點律師費吧。另外,這類車禍案件,沒有很複雜,不必去迷信名牌大律師,
找個營運正常、收費合理又可以負擔的律師就好。祝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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