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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消費] 買東西 對方多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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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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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6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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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 消保法第20條有寫 (保管義務)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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