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原公司被併購 之前簽訂的契約效力還在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Die Ruinen von Athen)時間16年前 (2007/09/15 16:3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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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ltRing (暱稱被我吃掉了 ^□^)》之銘言: : 狀況如下: : 我原本是與Q公司簽訂就學贊助契約,也談妥到職時的部門, : 但是因為Q公司被A公司合併,畢業後就再到A公司面試, : 但是A公司給的部門與職務不是我預期的,所以萌生解約念頭。 : 但是由於簽約時Q公司有提供一筆獎助學金,而我的義務是到公司服務兩年, : 如果現在解約,則A公司會向我索回這筆獎助學金。 : 問題是: : 原本我簽約時是跟Q公司談的條件(雖然契約上沒有明訂), : 但是到了A公司卻無法實現,這樣是我的權益有受損? : 而當初獎助學金是由Q公司出的,卻由A公司討回,這樣合理嗎? : 不知有沒有不需繳回獎助學金的可能性? : 先感謝各位朋友提供意見~ 我的看法是你原本與Q公司所簽訂的契約,A公司要概括承受, 因為當A公司購併Q公司的時候,通常要概括承受Q公司的債權債務, 參照公司法第75條規定: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有問題的是,你只能就契約上明定的條件請求, 契約上沒有白紙黑字寫明但口頭約定好的部分,雖然也是契約,雙方都有遵守的義務, 但是因為沒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保留下來作為證據,那麼你就有舉證上的義務, 證明當初你與Q公司所談定的條件也是契約的一部份, 不然,你就沒方法要求A公司履行當初講好的條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99.21.33

09/15 21:59, , 1F
感謝您的解釋 讓我更瞭解狀況了 THX~
09/15 21:5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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