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原公司被併購 之前簽訂的契約效力還在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時間16年前 (2007/09/15 16:32)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1/1
※ 引述《SaltRing (暱稱被我吃掉了 ^□^)》之銘言:
: 狀況如下:
: 我原本是與Q公司簽訂就學贊助契約,也談妥到職時的部門,
: 但是因為Q公司被A公司合併,畢業後就再到A公司面試,
: 但是A公司給的部門與職務不是我預期的,所以萌生解約念頭。
: 但是由於簽約時Q公司有提供一筆獎助學金,而我的義務是到公司服務兩年,
: 如果現在解約,則A公司會向我索回這筆獎助學金。
: 問題是:
: 原本我簽約時是跟Q公司談的條件(雖然契約上沒有明訂),
: 但是到了A公司卻無法實現,這樣是我的權益有受損?
: 而當初獎助學金是由Q公司出的,卻由A公司討回,這樣合理嗎?
: 不知有沒有不需繳回獎助學金的可能性?
: 先感謝各位朋友提供意見~
我的看法是你原本與Q公司所簽訂的契約,A公司要概括承受,
因為當A公司購併Q公司的時候,通常要概括承受Q公司的債權債務,
參照公司法第75條規定: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有問題的是,你只能就契約上明定的條件請求,
契約上沒有白紙黑字寫明但口頭約定好的部分,雖然也是契約,雙方都有遵守的義務,
但是因為沒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保留下來作為證據,那麼你就有舉證上的義務,
證明當初你與Q公司所談定的條件也是契約的一部份,
不然,你就沒方法要求A公司履行當初講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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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99.21.33
推
09/15 21:5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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