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部落格放置音樂聯結違法?-歡迎大家分享討論-
☆☆☆宅男小雞的悲歌-部落格放置音樂連結違法了嗎?☆☆☆
身為大學生宅男的小雞一心想要交個正妹女友,但是天不從人願,他總是屢戰屢敗,
終於在告白第10次失敗並集滿第10張好人卡後,他痛定思痛,決定改變策略,他想到用衝
高自己部落格人氣這招,好吸引正妹們的注意,所以他決定自行把阿妹跟蕭敬騰合唱的「
一眼瞬間」,還有多首最新流行歌曲的音樂檔連結放在他的部落格裡,想吸引大家進他來
線上點播聽歌好增加點閱率,同時也把自己的msn放在旁邊,想說這樣一來,就等著正妹
加他了。就當他正沈浸在正妹上鉤的喜悅時,不料,上門找上小雞的,不是他朝思慕想的
正妹,而是讓他聞風喪膽的警察杯杯,結果不但他跟正妹女友交往的夢碎了,還面臨了牢
獄之災。從以上的悲劇中,你知道小雞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律嗎?要怎麼做才不會觸法呢
?
小雞在部落格裡放置音樂連結的行為,並沒有得到唱片公司的同意或授權,也就是說他
這樣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是啥米?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就是用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是其他的通訊
方法,藉由聲音或影像向大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當然也包括使大眾可以在各自選定
的時間或地點,用以上的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簡單來說,在本案的情形,小雞利用網路
部落格放置音樂連結,讓不特定的網友們都能透過點選的方式收聽到歌曲,這就是公開
傳輸。
*如果小雞只是把音樂檔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裡,並沒有人來瀏覽點選,他還會觸法嗎?
部落格雖然是自己放照片、寫文章分享心情的空間,但是因為部落格本身就是處於會有
不特定的網友隨時可以進來瀏覽的情形,就算小雞這個宅男的人氣真的差到爆,完全沒
有人進來參觀,更不用說是正妹,但只要是小雞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形下,擅自把音樂
檔連結放到部落格裡,就已經侵害了唱片公司的公開傳輸權,至於有沒有網友來點選,
這並不會影響小雞罪名的成立。
*那小雞在本案裡的行為違法了,那他會被判多重?
依照著作權法第92條的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在本案中,小雞會
面臨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
*請記得以下生活智庫與陸律師貼心的小叮嚀,您就不會是第二個小雞喔~
1.不要隨意在部落格裡放置或提供音樂檔之連結。
2.如果真的想在部落格裡把好歌跟網友們分享,就請務必確認有得到唱片公司的授權,
也就是使用付費的合法連結。
※參考條文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著作人之公開傳輸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
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文章擷取自生活智庫電子報上內容=====================
==========================由智庫聯盟陸正義律師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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