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開播放廣播節目或無線四台 違反著作權?
※ 引述《silenced (小孩子)》之銘言:
: 剛才聽朋友說 在漫畫店 診所內...撥放廣播節目或無線四台的節目
: 是違反著作權
: 這會不會太扯啊
利用查資料的時間,查了一些行政函釋,引其中之一來說明
發文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 智著 字第 09100076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有關加油站播放正版光碟 CD 或廣播電台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疑義
主 旨: 所詢有關加油站播放正版光碟 CD 或廣播電台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府經工字第○九一○一一八一一○號函
。
二 按著作權法 (下稱本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開演出︰指
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
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
屬之。」復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是「公
開演出」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享有之權利,所詢加油站播放正版
光碟 CD ,涉及上述「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合於本法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
經其授權之人或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前述本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九款後段所稱之「擴音器或其他器材」係指於一般家用接收之
收音機或電視等器材以外所附加擴大其播送效果之器材,是加油站以
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僅屬單純接收訊
息之行為,並無公開演出之行為,惟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再擴大其
播送效果,已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
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亦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
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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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小結:1.灰色部份就不要看了,跟原po問題沒有直接關聯
2.為什麼只討論公開演出?因為不會構成公開播送(理由略)
3.依白色部分的觀點,單純接收訊息不等於"公開演出",判斷基準在於
有無"附加擴大其播送效果之器材"?
(QS:其實有些案子在判斷上應該會有灰色地帶)
4.構成公開演出的話,才會有須經同意及判斷是否有合理使用的問題。
5.另外,如果符合公開演出的前提,在廣播電台播放音樂著作的Case裡
面,即便廣播電台業者有經該等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而播送,也不表示店家有公開演出之權利。
(詳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9年 智著 字第 89005349 號函釋)
6.最後,回到原po問題,因為你只是假設性的發問...
而在沒有客觀切確的事實前提下,是不能判斷法律效果,
只能說有三種可能:
A.構成著作權法的公開演出行為,且未符合理使用。-->請自求多福
B.構成著作權法的公開演出行為,但符合合理使用。-->還好,沒事
C.不構成著作權法的公開演出行為。-->打我阿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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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錯 敬請指教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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