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網路合購 屬消保法之郵購(特種買賣)?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十三分六秒)時間17年前 (2007/06/15 14:37),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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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siopeia (先後座)》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有個人在部落格上發起使用過我們公司產品的心得文 : 然後發起合購 把名單收集起來 給我們公司 : 其中 我們公司都沒有公開任何資訊 沒有網頁 也沒有主動銷售 : 最近其中一個合購的網友 提出要退貨 : 不然要提告 : 所以我們的案例也符合消保法第19條規定嚕? : 郵購跟訪問販賣? : m(_ _)m 是的!這是郵購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因為最主要的要件為: 一、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 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買賣。 就您所說的內容符合上述兩項要件,故屬郵購買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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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那個部落格若是跟企業無關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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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企業經營者之定義 僱用人或將產品私下銷售可涵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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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記住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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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上有明文名詞定義 不屬其規定之契約應屬普通法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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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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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 不要什麼者套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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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與企業無關,但消費者未看到貨品仍是適用消保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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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SZEaEd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