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偷竊)竊盜跟侵佔的區別
※ 引述《asurada (一生懸命)》之銘言:
: 請問一下各位 兩個例子
: 1.在路邊看似是有人把家裡的大型垃圾清出來 其中包括一台可以使用的電視
↑這要依個人主觀而言或是依一般人的經驗(客觀)而言
: 今天a君見著認為是沒有人要的已經準備搬回家時
↑這明顯是個人主觀
: 假設屋主本來是要丟棄 那屋主可以用偷竊或侵佔來告a君嗎?
↑若這只是所有權人主觀意思,並未有客觀的丟棄行為,仍然有可能
對你主張普通竊盜(刑320)and侵佔脫離物(刑337),丟棄行為也就是說,
物主是將東西放置在那稍後要丟棄他處,或他就是丟棄在那個地方,這是需要區別的!
: 假設不是丟棄 那屋主又可以告偷竊或侵佔嗎?
若不是丟棄,那"更"有可成立上述二罪,除非你有阻卻違法事由
: 2.假設b君住的是大樓 大樓垃圾統一集中在一個開放式的房間
: b君發現一雙不算舊的鞋子 放在垃圾集中處旁邊 b君認為應該是垃圾沒有人要
: 因b君略知這雙鞋子的中古行情不錯 故b君拿走並賣出
: 假設鞋子的主人只是借放在那邊
↑這很明顯所有權人沒有拋棄所有權之意思,b君持有這鞋子,不能主張無主物先占
客觀上來看,因為鞋子放置地點是垃圾場,b似乎又可以主張無主物先占,
在刑法上,不構成上述二罪,依一般人經驗 東西放在垃圾場多是要丟棄之物,
因此b去撿拾持有,係屬善意,
客觀上(以多數理性第三人的角度)並無破壞他人持有況態的犯罪意思,
在構成要件檢驗上已不合致。
: 這樣鞋子的主人可以告b君偷竊或是侵占嗎?
: 這邊的偷竊或是侵占該怎麼定義呢?
: 謝謝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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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別之後,二地懸念,只說是三四月,又誰知五六年,七弦琴無心彈,
八行書無可傳,九連環從中折斷,十里長亭望眼慾穿,百思想,千繫念,
萬般無奈把郎怨…
卓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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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9:5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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