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事訴訟問題 (國中公民課程)
※ 引述《sashal (sasha)》之銘言:
: 目前正在教法律,(國中公民)
: 有幾個問題想請大家賜教,謝謝.
: 1.課文內容提到一句話:
: 民事訴訟的進行,除了有關社會公益的情形,法官只擔任裁判的工作,並
: 不會主動介入訴訟調查。
: 請問,這裡指的「社會公益」的情形,是否有人可代為舉例?
其他問題有板友回答,在此僅針對第一點補充說明,不然太多專門的法
律用語,國中生可能看不懂。
這主要和辯論主義(當事人提出主義),與當事人平等原則(武器平等
原則)兩者間之調和有關。(當然跟處分權主義也有關聯啦,但我個人認為
在你的問題應該是和辯論主義關係較大)
一、辯論主義(當事人提出主義)
辯論主義,簡言之,係指於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即原告與被告)未主張
之事實或未提出之證據,法官不得加以調查或採為裁判基礎。其理論基礎
(依據)主要有二:
(一)本質說
民事訴訟之本質,主要就是在解決私權紛爭,則本於私法自治(私法沒
錯不是司法喔!)之精神,私法上(或說私人間)糾紛,應盡量由私人
間自行解決,國家公權力不應過度介入。故法院應該居於中立第三者之
地位,公平處理私法上紛爭,不應該任意偏袒或介入當事人之一方。
(二)手段說
由於人人皆有利己之心(講白了就是自私心理),個人最了解自己的利
益為何,也最會為自己爭取最大利益,因此由當事人自己去主張對自己
有利之事實,才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也可減少法院之負擔。
二、辯論主義過度僵化之缺陷
但若過度貫徹辯論主義,則可能因為當事人一方不了解法律,或是知識極
度不足,或是對訴訟程序不了解,因而未能充分提出訴訟資料,蒙受不公
平之不利結果。此類情形在現代型紛爭事件中尤其常見,諸如:醫療糾紛
或公害糾紛事件中,被害人之地位通常不如加害人,因醫師手術失誤而癱
瘓之病患多半欠缺專業知識,難以證明醫師有過失存在;因工廠污染而致
癌之居民,也難以證明工廠之汙染是導致他們致癌之主因。且後者通常財
力雄厚,可以聘請專業、有名的律師為其打官司,被害人則往往是經濟上
較弱勢之一方,較無能力聘請律師協助。
三、當事人平等原則(武器平等原則)
國家畢竟有義務維護社會公平之公共利益,當兩造當事人之實力差距過大
時,法官必需適當的給予弱勢之一方協助,例如告知其可以去申請法律扶
助的義務律師,或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將舉證責任調整由
較強勢之加害人承擔(ex: 反要求被告之醫生要證明其手術無過失),以
維護社會之公平正義,避免造成強者恆強、弱者恆弱,而使社會大眾認為
司法都是有錢人的遊戲。此時就是所謂基於社會公益的理由,不可拘泥於
辯論主義,而要求法官適當的介入協助弱勢一方當事人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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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句大師的話:我們要創造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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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20.229.29.52 (05/25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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