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事訴訟問題 (國中公民課程)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黑騎士)時間17年前 (2007/05/25 00:21),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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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shal (sasha)》之銘言: : 目前正在教法律,(國中公民) : 有幾個問題想請大家賜教,謝謝. : 1.課文內容提到一句話: : 民事訴訟的進行,除了有關社會公益的情形,法官只擔任裁判的工作,並 : 不會主動介入訴訟調查。 : 請問,這裡指的「社會公益」的情形,是否有人可代為舉例?   其他問題有板友回答,在此僅針對第一點補充說明,不然太多專門的法 律用語,國中生可能看不懂。   這主要和辯論主義(當事人提出主義),與當事人平等原則(武器平等 原則)兩者間之調和有關。(當然跟處分權主義也有關聯啦,但我個人認為 在你的問題應該是和辯論主義關係較大) 一、辯論主義(當事人提出主義)  辯論主義,簡言之,係指於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即原告與被告)未主張  之事實或未提出之證據,法官不得加以調查或採為裁判基礎。其理論基礎  (依據)主要有二:  (一)本質說   民事訴訟之本質,主要就是在解決私權紛爭,則本於私法自治(私法沒   錯不是司法喔!)之精神,私法上(或說私人間)糾紛,應盡量由私人   間自行解決,國家公權力不應過度介入。故法院應該居於中立第三者之   地位,公平處理私法上紛爭,不應該任意偏袒或介入當事人之一方。  (二)手段說   由於人人皆有利己之心(講白了就是自私心理),個人最了解自己的利 益為何,也最會為自己爭取最大利益,因此由當事人自己去主張對自己 有利之事實,才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也可減少法院之負擔。 二、辯論主義過度僵化之缺陷  但若過度貫徹辯論主義,則可能因為當事人一方不了解法律,或是知識極  度不足,或是對訴訟程序不了解,因而未能充分提出訴訟資料,蒙受不公  平之不利結果。此類情形在現代型紛爭事件中尤其常見,諸如:醫療糾紛  或公害糾紛事件中,被害人之地位通常不如加害人,因醫師手術失誤而癱  瘓之病患多半欠缺專業知識,難以證明醫師有過失存在;因工廠污染而致 癌之居民,也難以證明工廠之汙染是導致他們致癌之主因。且後者通常財 力雄厚,可以聘請專業、有名的律師為其打官司,被害人則往往是經濟上  較弱勢之一方,較無能力聘請律師協助。 三、當事人平等原則(武器平等原則)  國家畢竟有義務維護社會公平之公共利益,當兩造當事人之實力差距過大  時,法官必需適當的給予弱勢之一方協助,例如告知其可以去申請法律扶  助的義務律師,或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將舉證責任調整由  較強勢之加害人承擔(ex: 反要求被告之醫生要證明其手術無過失),以  維護社會之公平正義,避免造成強者恆強、弱者恆弱,而使社會大眾認為  司法都是有錢人的遊戲。此時就是所謂基於社會公益的理由,不可拘泥於  辯論主義,而要求法官適當的介入協助弱勢一方當事人之意思。 -- (套句大師的話:我們要創造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29.52 ※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20.229.29.52 (05/25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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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樣寫國中生大概也看不懂 ^^ 其實整個是教材的問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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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生活化才是王道...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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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真不知道怎麼會把這編入國中教材?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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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19:59, , 4F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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