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律師做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 法院管轄權
※ 引述《sashal (sasha)》之銘言:
: 先感謝大家的幫忙. ^^
: 1. 民事訴訟中,是否可由律師做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本人不出庭(若法官未特別要求)?
可以,當事人不出庭是常態,除非法官要求。
: 2. 課本提到,刑事訴訟中幾種狀況下必須有律師作為辯護人,
: 其中一個狀況是: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 這個狀況我不是很瞭解,可否代為解釋.
一般刑事案件,第一審是由地方法院管轄,但某些特殊案件,其第一
審管轄法院是高等法院,這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四條但書。
(刑事訴訟法§4)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
高等法院:
一 內亂罪。
二 外患罪。
三 妨害國交罪。
其實就是刑法第一百條到第一百一十九條的罪,第一審開庭就是在高
等法院,且適用第一審程序,若有不服直接上訴最高法院且適用第三審程
序。關於刑事案件審級,請參閱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上冊(2004年9月
4版)第87頁,有詳細說明。
: 非常感謝. ^^
其實去司法院網站,查詢本院主管法規,輸入關鍵字就找得到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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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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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20.229.29.52 (05/2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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