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請教關於退休金假扣押一事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都一萬p幣還沒變小康 @@")時間17年前 (2007/03/08 01:54),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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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新制退休金部份是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所以勞工甲的新制退休金,是完全無法假扣押跟讓與,這部分完全動不了, 反正勞退新制也沒多少錢,動不了就算了,這不是重點. 重點在舊制退休金的部分,勞動基準法僅在第五十六條規定,雇主所提撥退休準備金, 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但是並沒有任何條文顯示,等拿到退休金, 之後債權人能否對其行使假扣押該筆退休金,基本上個人認為可以. 從釋字596號後段,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勞工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考量當今之社 會經濟情勢,與勞動基準法制定當時之不同,所採取之不同立法決定,均係立法自由形成 之範圍,於平等原則亦無違背,勞工得依有利原則,自行權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勞動 基準法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參照)。至於勞動基準法既有之勞工退休制度,是 否應增訂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之規定,則仍屬立法者自 由形成之範圍,併此指明。 從上段釋字,個人見解是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的立法背景不同, 所以才會有不同條文規定,而前後法制定也無違反平等原則,當然勞工也可自由選擇適用, 新制或舊制之制度,但個人認為可選擇的是適用制度,並非論假扣押或是讓與的權利, 所以個人認為舊制退休金還是可以申請假扣押. 但問題來了,要何時提起假扣押?因勞工甲在申請退休金成功之前,退休金準備金當然, 是屬於雇主的財產範圍(只是限於給付勞工退休金用途),根本不屬於勞工財產, 而勞工甲最多有期待利益,但我國好像並沒有期待利益保障,算起來未申請退休金之前, 勞工甲都沒有這筆財產,要等到退休申請成功,錢撥下來之後,才歸屬於勞工甲財產. 所以只能想辦法由僱用勞工甲之事業單位,盡量能夠通報原po,要不然很難抓時間扣押, 要不然要想辦法能夠得知勞工甲申請退休時間,否則可能很容易會有脫產情況出現, 如果真的脫產,那就多送勞工甲刑法損害債權罪,送他吃免費的牢飯. 至於現在要申請假扣押尚未形成的退休金,個人抱持不樂觀態度,應該會失敗才對, 重點在那比退休金還未實現狀態,應該根本無法假扣押. ※ 引述《AstroNew (祝自己生日快樂)》之銘言: : 我是當事人的子女 : 要幫家長問一下 : 案例事實: : 某公司勞工甲(50多歲)積欠乙債務兩百萬 : 然乙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時 : 甲已將其名下所有財產全數變更登記(脫產) : 乙得知甲即將屆齡退休 :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退休金 : 法院要甲就退休金之一事說明 : 然甲服務之公司以現已採用新制為理由為抗辯 : 請問: : 如甲現在仍採舊制 乙是否得以對甲之退休金進行假扣押? : 如甲為了繼續"賴賬"而改成新制 乙是否得以對甲之退休金進行假扣押? : 以及 假扣押之時點? : ps. 如果不在下星期二之前搞定的話 : 法院將會駁回假扣押之聲請...XD : 有點緊急所以請知道的大大解答一下了 : 謝謝!!!! : 相關資訊: : 勞退新制:http://www.bli.gov.tw/pda/sub.asp?a=0010752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 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適用於新制)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596號主文及解釋理由書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9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82.240

03/08 23:07, , 1F
謝謝sunhappy大大 好心會有好報的!
03/08 23:07, 1F

03/09 11:22, , 2F
我真的不是故意潑冷水,請原po不要過度樂觀喔,若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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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制來看這件,因為你沒辦法扣押也不能禁止他請領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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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退休金,那麼等到他領了之後,因為他也不會存入自己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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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我猜大概會花光吧) 因此到頭來還是扣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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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1:29, , 6F
對了 我第一句推文的"原po"是指苦主 不是太陽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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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2:48, , 7F
謝謝J大提醒...還是試試看 不然只能就脫產部份控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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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2:49, , 8F
所以想針對舊制的部分來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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