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問本票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do must-do fast)時間17年前 (2007/03/02 02:32),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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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rry66 (等待放晴)》之銘言: : 之前認識一個網友..因為經濟困難 : 和我說了好幾次想借錢..我因為一時心軟就借他了 : 他開了本票給我..表示不會不還錢.. : 如果不還我可以拿本票到法院告他... : 但是重點來了... : 我手上的本票感覺很像10元店買的 : 上面寫了到期日..金額..姓名(有蓋章)和地址 : 借款期限是兩年...因為不是一筆小數目(對我來說) : 這段期間完全沒再聯絡..我想錢可能是拿不回來了 : 想問? : 這樣的本票可以告他嗎?? : 我該如何去請法院向他追討呢?(很怕被爸媽發現..我就死定了) : 請問我該怎摸做呢? 推文太麻煩了 還是用回的吧 首先 請看票據法的規定:「 第 123 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其次 請看非訟事件法:「 第 194 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 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原則上 文具店買的「玩具本票」都有符合票據法上對於本票形式要件的規定 所以你手上的本票理論上應該是有法律效力的 現在問題在於 該張本票的到期日是否已屆至(就是本票到期了沒的意思) 如果有的話 原PO就照上面的法條規定去做吧 一點意見 僅供參考 ps.不過我覺得 最大的問題是 這個網友有沒有錢可以還原PO... -- 誰說人多就不寂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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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錢固然重要 是否還活著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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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到期日是96/3/14有寫..只是怕沒效力..很久沒聯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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