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遺產 遺囑 遺言 共同繼承動產不動產等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酸梅人)時間17年前 (2007/02/10 23:1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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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cstasy8451 (Godspeed8451)》之銘言: : 1.由於我爸他們跟小叔兄弟關係鬧很差,所以最近幾年都沒有回去了 : ,所以我們也不知道我祖母有沒有把存款和房子過戶給他,有辦法在 : 不接觸他的情況下知道現在存款和房子的所有權是誰嗎?像是去戶政 : 機關查查之類的,因為我們能不接觸他就不接觸,他是那一種會跟兄 : 長們打架、拿刀要砍我媽的那一種人。 去國稅局查被繼承人(你的祖母)的財產,申請遺產課稅清單 檢附之證件為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本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若 為委託申請,尚需另附委託書(授權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詳情請電洽任何一間國稅局服務人員 : 2. : 我祖母是有立遺囑,可是上面只有言明有哪些遺產,平均分配給六個 : 子女,然後是91年6月,沒有日期,有簽名和印章,請問這樣有效力嗎?? : 又小叔不斷來信騷擾,說這遺囑是無效的,因為沒有日期,還說我祖 : 母生前曾說:媽媽用剩的留給尾子當生活費,並說祖母已經將所有財 : 產面交給他,我祖母也曾經當著我二叔、二姑姑、四叔的面說:媽媽 : 沒有限制尾子用錢。請問這樣一來哪一個遺囑才是有效的?又依他的 : 說法:依法共同生活三等親內血親有全權處理對方事務之權,這是代 : 表那些存款房子的所有權已經在他身上了嗎??還是說他可以拿個印章 : 去辦過戶然後東西就全都是他的呢??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沒有記明日期,不生效力 小叔說的那些話,他要負舉證責任,大家就裝死說從沒聽過吧。 祖母跟你長輩說過的那些話,請大家口徑一致,說從沒聽過。 不然就要去解釋"沒有限制尾子用錢"這句話,到底被繼承人的真意是什麼。 依法共同生活三等親內血親有"全權處理"對方事務之權 <== 太唬爛 存款比較危險,拿印章和存摺去和熟一點的講,可能就被幹走了 如果被幹走,到時候要討,當然就是法院見。 不動產所有權 (http://www.dl-land.gov.tw/page03.asp) 問 Q:繼承人未能全部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答 A:為便於釐清地籍與稅籍資料,現行相關稅法及登記法令已配合修正或簡化,如部 分繼承人因行蹤不明、感情不睦、因案通緝、遺產稅總額龐大無法繳納…等原因,致繼承 人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 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其 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先申辦公同共有之登記, 可避免被政府列冊管理而公開標售。 問 Q:土地、建物之繼承登記如何辦理?應備那些文件? 答 A:一、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 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罰至二十倍。二、申辦時應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 清冊、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權利書狀。三、分割繼承時:分割協議書 正副本、印鑑證明、印花稅繳納證明。四、拋棄繼承權者: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 件或繼承權拋棄書(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繼承者檢附)。五、遺囑繼承時:遺囑。六、 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 檢附)。註 1: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 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註 2: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上 應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所以他要成功幹走不動產,除非他偽造遺囑,不然頂多也只能登記成公同共有吧 當然如果也被幹走了,一樣法院見囉 : 3. : 重點來了,壞小叔來信的要求是要我爸及各兄姐辦“拋棄繼承”,說依 : 我祖父遺願,不能把財產變賣,要保持祖產完整,並說在兩個月之內 : 不辦理拋棄繼承(約12/26前),會被罰鍰。請問各位大大,會真的 : 如他所說,一個人拿1/6的1/2(他說我們只拿的到特留份)約18坪, : 然後祖產面臨分裂的窘境?還是應該要繼承房子的人,存款就少拿一 : 些,或是也許存款早就被過戶到他名下了,那他堅持要繼承房子,他 : 是不是應該要各拿100萬給兄長姐姐們?還是最消極的做法:如果我 : 們不辦“拋棄繼承”,大家共同持有老屋的所有權,那麼將來有可能 : 壞小叔拿房子去抵押借款,而後欠錢連累到我爸他們嗎?? : 最後,先謝謝幫我解答的各位大大,我爸和我叔叔都是老實人,一輩 : 子認真工作,從年輕時就拿錢回老家,這些錢有很大一部份都是我爸 : 和叔叔的,決不能被ㄧ個從來沒去工作,到處威脅兄長、分裂家庭的 : 傢伙吃的死死的,盼大家幫忙,謝謝!! 罰緩應該是說這個 (土地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參照) 自繼承開始之日期,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土地總登記後, 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繼承登記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所以趕快去登記就好,所有繼承人手牽手去登記,每人1/6 壞蛋不配合的話,就照上面說的,登記成公同共有 如果你們是公同共有,那依民法第828條規定,要設定擔保物權(抵押權)是要經過 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我想你們這麼僵,應該是不會同意。 如果你們是分別共有的話,那他設定的抵押權也只存在於他的應有部分(1/6) 而銀行看到這種不動產持份1/6的,通常是不會核貸的,因為到時候壞蛋還不起錢 導致銀行必須要拍賣房子的時候,這種的也賣不出去,誰會想買這種不動產呢? 除非你們家是那種一大塊的土地,可能比較有搞頭 我想,現在最好的結果就是每個人拿1/6,如果壞蛋堅持不交出來的話,就法院見吧 找個土地代書幫忙處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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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感謝你幫我回答了這麼多 心裡有底好多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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