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小影印店老闆,被告違反著作權

看板PttLifeLaw作者 (just do)時間17年前 (2007/02/10 01: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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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根據推文版友所說的條號查詢所得 再加上一點法條解釋 希望有助於理解 ※ 引述《popowin (我)》之銘言: 這是幫朋友的朋友問的...所以敘述可能會不夠清楚~ 先說聲抱歉 他是一位影印店老闆,被告違反著作權,好像是因為他印了一本書的絕大部分, 那本書是外文書,他想請教外文書的著作權在台灣是如何被保護? 其年限及保護範圍是什麼? 那本外文書的經銷商真的可以合法告他侵權嗎? 著作權法第四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 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 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 著作權者。 簡單地說,就是如果該外文書作者的國家,也有保護我國人著作權的法律的話, 該外文書在我國即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學理上稱作「互惠原則」。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影印店老闆印外文書的行為應該是符合「重製」的定義, 所以原po所問的問題重點在於是否符合第4項「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 既然原po說印了該外文書的絕大部分,那我想應該不能說是合理使用, 不過「僅供個人參考」呢?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第九十一條第四項所謂「僅供個人參考」僅在強調既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 條文中,與個人參考有關之事項,並未擴大既有合理使用條文之範圍,故並未在既有合理 使用制度之外,另行創設一個刑事免責之範圍。 (http://www.tipo.gov.tw/attachment/tempUpload/484260764/新法解釋令表.doc) 智財局網站上也有人討論過類似的問題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howTalkContent.asp?postnum=1240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4.83

02/09 23:51,
外國人部份,著作權法第4條,期限,至作者死後50年.
02/09 23:51

02/09 23:52,
當然可以告,重製營利.
02/09 23:52

02/09 23:53,
改板不影響,ex,金庸. 就算差再多,兩板本都有版權的.
02/09 23:53

02/09 23:56,
罰則,著作權法91條,被認定是常業94條,罰金外損害賠償另計.
02/09 23:56
常業犯的規定去年(2006年)5月已經刪除了,應該是配合刑法刪除常業犯所作的修正吧。

02/10 00:15,
好奇..影印店老闆是被委託代印或者自己印來出售?
02/10 00:15
事實上,兩者都有可能。 當然我不清楚原po朋友的實際情況, 但以我所了解的來說,關於影印店自己印來出售的部分, 由於有些熱門共筆常常會有學生拿去影印店印, 所以某些影印店的老闆會有「備分」, 學生可以直接去影印店買共筆。 至於委託代印就更不用說了...

02/10 00:24,
修正,罰則應該是91條第一款而非第二款,不算銷售才對.
02/10 00:24
-- 雙魚座的人太容易騙了,因為他們相信世界上沒有壞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5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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