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公理?保護令的核發標準 家暴

看板PttLifeLaw作者 (BOB)時間17年前 (2007/01/26 11:4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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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ketaiwan (苦窯慢慢蹲)》之銘言: : 父親多次以掌摑方式教訓孩子,卻又以孩子的站姿不當的理由直接打巴掌 : 不過那孩子因為腳受傷而有蜂窩性組織炎的徵兆 : 在法律上這樣的理由合理嗎? (1)你若要問,這當然不合理。這叫管教過當。 : 後來有驗傷,報案,筆錄也做了,家暴法庭也開了 : 父親方律師居然以民法上的正當管教權辯解 : 開庭結果居然是"不核發保護令" : 理由竟是"因為小孩已經逃離危險範圍,所以不核發" (2)你的說法有誤,如果法官承認管教權在合理範圍內,   那就無需核發保護令,因為不認為是家庭暴力事件。   反而說小孩已逃離危險範圍,這是承認該案件屬於家庭暴力。   因此我認為法官並未採信律師辯解,但法官認為   小孩既已脫離危險,且由母親監護狀態下,已不具核發理由。 : 小孩是因為懼怕父親再次動粗,而媽媽才帶她出門暫居娘家 : 而媽媽和小孩因為沒拿到保護令根本不敢回去 : 因為父親常因為母親要求負擔部份生活費而毆打母親 : 平常生活上也不停以言語恐嚇, : 法庭上母親的驗傷單也出示給法官 : 法官居然也明確表示不管母親是否被毆打 他只論小孩的情形 : 我很想知道這些是合理的回答嗎? (3)這是很合理的訴之相對性,訴之同一性。 保護令既是以小孩名義,由母親代為向法院聲請, 自然是考慮小孩所處現實狀況,母親舉驗傷單要證明什麼?   好比某甲告某乙傷害,但一時不能讓法官採信,   就舉證人某丙也曾遭某乙傷害,且有驗傷單。   您認為這跟某甲告某乙之傷害,有何干係? : 另註:父親之後就霸佔那棟房子,房子費用也是各付一半 : 而且生小孩之後20年,他只負擔過3年生活費 : 有任何法律根據可以拿回我們的權利嗎? 訴請離婚,並要求對方負擔瞻養費至小孩子成年為止。 另外,生小孩之後二十年,只負擔過三年生活費, 小孩?是成年人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2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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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了還給爸爸這樣打?你應該要反過來保護自己跟媽媽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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