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精神疾病或人格分裂者 犯罪~有法律責任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準時下班的基本教義派)時間17年前 (2007/01/19 23:03),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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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ngwind (紫氣之風)》之銘言: : 如標題~ : 請問~ : 若是因精神疾病或是人格分裂所造成的犯罪... : 是否有罪呢...? 還是無 法律責任呢..? : 這個問題...從我小時候就想問人了... : 只是好像沒有人有辦法回答我.. : 真的對這個問題很好奇... : 加上看過 <<24個比利>> 後...更加深我的這項疑問 : 有勞大家幫忙解答囉~ : 謝謝~ 其實脫離事實的討論,有時候會沒有答案 更何況,你的問題講起來單純,但實際會很麻煩..... 刑法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爭點在於,怎麼樣程度算達「不能」辨識 又怎麼樣程度屬於「顯著降低」,這都是訴訟上辯論的重點 不論如何,黃色的話是無罪,紅色仍是有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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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累犯殺人的精神病患者或人格分裂~真的也可能會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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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可能無罪,但....還是可能施以「保安處分」 刑法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 請容我偷懶 只貼刑法條文 XD 有興趣請參考其他相關法律 如保安處分執行法等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32.208 (01/19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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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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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先前虐死三歲孩子的嬸婆,媒體說她有精神疾病,這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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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無罪嗎? 看了很生氣...覺得都打死人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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