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替補習班撰寫講義 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葉影)時間17年前 (2007/01/06 22:05),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cedio (^^)》之銘言: : 其實這個案例跟我沒關,但是真實事件;而我只是很好奇其中的法律關係~~~^^ : 就是阿,補習班的某員工離職後,老師要他把過去他替老師撰寫的教學講義還回來, : 可是他說這是他撰寫的,要保留著作權,不肯交出,他這樣說有理由嗎~~~^^? : (那些講義中,有一部分早已經印給學生用過了,另有一部分尚未使用,老師要他把用過的 : 及還沒用過的原稿全部都交出來) : 麻煩各位高手不吝賜答了~~~~~~~~~~~~~^^ 僅就著作權部分 著作權在著作完成時,就已經取得,著作權法第10條定有明文 但案例內提及著作權人為補習班的受僱人此部份依著作權法第11條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這時候要看這位員工於雇傭契約中有無明定 於受僱期間內所為與工作相關的著作權歸屬補習班所有 有無理由請參僱傭契約是否有約定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85.174

01/08 00:12, , 1F
了解~~ 感謝~~^^
01/08 00:12, 1F
文章代碼(AID): #15dwoywJ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