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妻子離家 無法可管 已寄存證信函 後續處理

看板PttLifeLaw作者 (葉影)時間17年前 (2007/01/06 13:4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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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z0828 (拜託幫我破解密碼)》之銘言: : 女方愛玩成性,結婚後就一心只想搬出去,完全也不想融入男方家裡, : 永遠睡到七點半才起床,趕八點上班,假日只會去外面找朋友跟回娘家, : 而且是睡到日上三竿,家事抱著敷衍的態度,嫁來一年多, : 只掃過一次地,現在更帶著小孩離家回娘家... : 可憐男方心疼小孩,女方曾經愛玩到忘記幫小孩換尿布, : 小孩屁股已經開始紅腫潰爛,而且女方愛看電視報紙, : 往往一看就至半夜,不然就是七點多八點就上床睡覺。 : 屢次去要求小孩能否給予男方照顧 : 均被女方及其家人擋住 : 報警無用 : 警稱為家務事 : 報113沒用 : 要等離家六個月 : 對於這種配偶 : 現在已小孩為要脅 : 要求搬出去住 : 且要求搬出去住之後 : 一星期女方要與朋友聚餐幾次 : 一星期要回娘家幾天 : 一個月要去多少地方遊玩 : 女方曾經從事業務 : 口才極好,且咄咄逼人 : 可憐男方與小孩及家人 : 難道就只能這樣被女方糟蹋嗎??? : 離家的這段時間,她還有心情跟朋友去逛街吃飯...我真的敗了, : 看來她一點也不重視這婚姻 : 我累了,不想再被耍下去了...剩下離婚這條路,不要了 : 離家17天,沒一通電話回家,真的是沒有一通, : 我媽媽聽說牠假日要上課,還打電話去問要不要幫牠帶小孩 : 期間我曾打去給牠,牠堅持要搬出去住 : 如果搬出去住之後,還要規定一週要跟朋友去吃幾次飯 : 每個月要去哪裡玩,玩幾次 : 倘若不從,就離婚 : 而離婚牠竟然要求探視權要四天, : 星期一三五日,擺明了就是要糟蹋我跟兒子 : 把星期五加上週休二日要給牠,牠只冷冷的說就是要那四天 : 就把電話掛掉,很生氣,但是又怕不理性的牠會做出對小孩不利 : 牠離家兩週後,我已經寄出存證信函 : 請問我再來下一步要怎麼做 : 這段婚姻我確定不要了,我只要小孩 :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吧... : 銘感五內... 一般做法是告他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但是你的狀況她真的搬回來 也可能採不配合態度,繼續玩她的,對你來說反而是種虐待 目前看來有民法第1052條的第三項、第五項及但書的適用,以但書應該比較適合你 至於小孩的歸屬權,依民法第1055、1055-1條來說,先協商後法院判決 協商部份 看來是沒啥望了,從文中看來整個弱勢 不過 這部分還是先做,讓她知道你想離婚的意願 能夠坐下來談,離婚證書注明小孩的監護權 這是最好且方便的 不行就只能訴訟了 子女監護權判決部分 法官自由心證參考條文 第 1055-1 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從上文推斷 女方對家庭義務及子女的照顧均有不周延部分 加上曾對子女因照顧不周而有侵害發生 第四項及第五項的判斷均對你有利 唯第三項你的經濟能力、職業有能教養子女的期待可能性 也是法官考量重點,請自我評估 最後,無論兩願離婚或是打離婚訴訟,都請找律師,畢竟專業比較能保障你的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0.55.173

01/06 16:55, , 1F
感謝z3728兄臺的幫忙 社會險惡...唉
01/06 16:55, 1F

01/06 21:32, , 2F
略盡綿薄之力,不用客氣
01/06 21:32,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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