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趙駙馬的人頭肖像權-人格權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時間19年前 (2006/07/30 16:30), 編輯推噓2(201)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mannose (糖)》之銘言: : 之前他被收押時曾經回望天空, : 後來不是有出它的這個畫面的衣服嗎? : 還有在網路上賣, : 我想請問,這種非經當事人同意 : 可以把他的照片印在衣服上去賣嗎? : 這是否有侵犯到關於人頭肖像權呢? 其實我認為可能是有的,簡單來說 一個人的五官相貌和他的人格並不能分割 所以未經他人同意,印其照片公開販賣...bla..bla.. 應該是有侵犯到他的人格權啦 民法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另外請參照民法184條、195條,尤其是195條)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01351&beginPos=27 但其實有侵害並非謂必定「違法」,這關鍵在於違法性的判斷 我手邊沒有教科書,但依稀記得,民法學界巨擘王則鑑老師書上有說明 預知詳情可以到圖書館翻翻看 ^.^ 我用白話講,人格權的侵害是否違法,除了看個案侵害情節等之外 如果被侵害的人是屬於公眾人物,那他還必須依其公眾人物之地位 負有不同的社會容忍義務 (這邊很學術討論,小弟所學不多,點到為止) 所以,你文章後面講到的週刊部分,如果今天藝人是在公開場合被拍到 就比較沒有問題,因為身為藝人,在公開場合出沒.拋頭露臉, 如果被拍照,這也是他們應該承受的社會義務(不然就不要當藝人嘛) 但是反過來說,若在自己家裡面還被狗仔「偷拍」,那違法性就應該是存在 所以,你應該可以知道,人格權侵害違法性有無的判斷 可能不是yes/no般簡單,畢竟涉及複雜的價值判斷以及利益的衡量 至於你講的大陸那個案例,因為沒有詳細事實,所以無法評論 (¯(∞)¯) 回到趙先生的案例來說,首先可以肯定他是公眾人物沒錯 所以,如果拍他的照片,用來報導,拿來評論,應該是沒問題 但是拿來做成 T 恤販賣 ,我個人很淺的意見是認為有待斟酌 不過他本人沒去告,所以也不會知道法官意見會是如何囉 : 謝謝 : 另外關於人頭肖像權該如何解釋啊? : 像之前大陸有未經過當事人同意, : 曾經出一本某一個女星的像冊,包括他小時候的照片, : 後來就被告,也被判決要賠償給大為女星, : 那為什麼像壹週刊那種,偷拍很多人的照片登載雜誌上賣,就沒事呢? : 謝謝解惑 -- 感覺本篇有講跟沒講好像一樣 XD 若有興趣,Law板那討論會更適合 其他板友可能會有更建設性的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147.26

07/30 20:35, , 1F
我覺得若不要做得太過份,公眾人物一般是不會去理會吧,計
07/30 20:35, 1F

07/30 20:36, , 2F
較小利對他的形象未必會有好處
07/30 20:36, 2F

07/31 00:55, , 3F
推,也有的人為了小利會不計形象,所以要看人:P
07/31 00:55, 3F
文章代碼(AID): #14p6u86U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