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攝影寫真館拍照訂金,未成年,可以退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曼)時間18年前 (2006/06/03 02:27),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winniehuang (雙子女孩)》之銘言: : 之前去某家寫真館 : ㄧ時被推銷得沖昏頭 : 付了5000元的訂金 : 結果.... : 結果後來去比價 : 發現實在是被貴太多了 : 真是傻眼 : 聽說消基法 : ㄧ星期內店家都必須退還訂金 : 這是真的嗎? : 還有若是未滿二十歲 : 不到民法的資格 : 可以用監護人的名義表示不同意 : 要求退費嗎? 1.若是原作是被拉去推銷的,可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對於訪問買賣的規定: 消保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訪問買賣,依該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此件雖尚未收受商品,但若屬訪問買賣,則可依本法訂立原意為保護消費者於 街頭被訪問推銷,思慮不周而購物下訂;因此可於七日內退訂. *書面通知請以存證信函為之,可做為於期限內解除契約的證據保留, 若企業不肯退,請上全民消保網申訴: http://www.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2.若已超過七日,則請原作以其未提供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之契約審閱期 ,要求退訂. 請參考:http://1950.tycg.gov.tw/news/law/upt.asp?p0=15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188&Reload=&ECData= 此亦可以存證信函通知,表示其未提供契約審閱期, 使消費者對交易資訊無法充份了解為理由,契約不成立. 3.若原作未滿二十歲,可由法定代理人(一般為父母)陪同前往取消訂約, 或帶著法定代理人(一般為父母)的不同意聲明書,前往取消訂約,取回訂金。 民法上規定滿二十歲方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原作目前十八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意即原作可自行處理日常生活必須事務,例如:購便當,文具一類, 因拍照攝影非屬上述,其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成立.反之;法定代理人可表示反對. *生活法律板及消費者保護板之精華區皆存證信函之範本,請修改後應用之。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1.193

06/03 02:47, , 1F
還沒有超過七日喔~
06/03 02:47, 1F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30.94.195 (06/03 19:34)
文章代碼(AID): #14W8CaHb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