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想請問 [智慧財產權vs合理使用]

看板PttLifeLaw作者 (N  N￾  ￾ ￾)時間18年前 (2006/04/09 16:58),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milkycc (喵)》之銘言: : 最近對岸針對網路上被網友修改重製的影片作討論 : 在爭論修改[無極]的搞笑影片[一個血饅頭的故事]討論是否侵權 : 主要是智慧財產權和合理使用的爭論 : 常常可以在網路上看到惡搞的影片 : 我查過國內的法條 : 在著作財產權部分的[改作權]和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和「禁止不當改變權」 : 規定在未取得原著作人同意之下,不可任意更改原著作 : 但是我再對岸的討論中看到 [合理使用]的相關解釋以及他國的法律 : 導致結論:網友修改的作品,模仿滑稽作品透過表現以前的作品可以產生社會效益, : 並在此過程中創作出新的作品。或是模仿滑稽作品必須有更深層的目的 : 或以不同的特徵增添新的東西,並以新的表達方法、新的含義或新的訊息改變第一個 : 作品。此類就不屬於侵權行為 : 但國內的法律,我比較沒看到這樣的定義,感覺相對而言比較嚴 : 若是這樣的話,那修改影片或是之前的kuso風,是否已構成侵權行為呢? 我個人認為應構成侵權,理由如下: 一、著作人格權部分: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而以[一個血饅頭的故事]為例,若未得著作人同 意﹝應為電影公司﹞即將該重製、改作之影片放在網路上供大眾觀看,即侵害著 作人之公開發表權與姓名表示權。又其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原著 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之名譽,應認為侵害著作人之禁止不當變更 權。 二、著作財產權部分; ﹝一﹞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二二條、第二六條之ㄧ及第二八條之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 有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改作權。而以[一個血饅頭的故事]為例,若未得著作人 同意,即重製該影片,並進而修改其內容、上傳至網路供網友觀賞或下載,應認 為有侵害著作人之上開權利。 ﹝二﹞合理使用 較有可能適用之條文為第五一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 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及第六三條 第二項「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然而,我查了一下智財局的見解,其認為第五一條之規定僅限於供個人及家庭使 用,範圍相當狹隘。就[一個血饅頭的故事]而言,其已供許多網友有觀賞,應不 構成合理使用。 三、如上,個人的看法和上一篇推文的大大並不相同。不過我想應該不會有電影廠商 敢和學生們過不去吧,畢竟是他們的金主,以致於並不會挑出來主張侵權。然而 ,以後這種事情會越來越多,我國的著作權法可能要加以規定,始為妥適阿! PS 以上僅為個人淺法,不代表正確見解,僅供參考    至於大陸的著作權法,我看了一下,似乎沒有你說的所謂模仿有創意可合理使    用的情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8.59

04/11 02:18, , 1F
之前的CD-pro2 就有被關切了呀@@
04/11 02:18, 1F
文章代碼(AID): #14ECop3I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