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如果工作的關係不得不觸法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棒球的季節要來了)時間18年前 (2006/02/21 23:1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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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meses (:))》之銘言: : 如果因為工作的關係 : 不得不幫忙做假的會議記錄 : 並且做偽造的簽到紀錄 : 呈交內政部 : 萬一被人檢舉 : 不知是否要負很重的法律責任呢? : 推 lawcloud:看是公文書還是私文書吧... 02/21 16:52 : 推 remeses:如果是公文呢 02/21 16:55 : 推 lawcloud:那就重嚕XD 02/21 17:06 : 推 remeses:XDDD 好 我會轉告同學的 02/21 17:15 : 推 JCC:你長官要求你這麼做的紀錄留下來 到時他們要你扛時就拿出來 02/21 17:57 ^^^^^^^^^^^^^^^^^^^^^^^^^^^^^^^^^^^^^^^^^^^^^^^^^^^^^^^ 你是說公務人員保障法17條嗎?節錄如下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再對照刑法21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 我是建議乾脆直接把法條端給頭頭看 再附個刑法213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給您參考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40.1

02/22 09:29, , 1F
謝謝你 ^^~
02/22 09:2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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