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CP的問題
※ 引述《herbert570 (エニシ 縁)》之銘言:
: 檢舉人的身份提高到板主,原本只是建議,但後來我發現,其實是現行的板規!
: 綜合兩條就可以發現板主是認定權者,由板友提出的檢舉,依現行法需向板主提出
: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三編二章十五條)。
: 所以在 PttPolice 提出檢舉,依現行的法規,是要由CP各板板主到該板上推文
: 認定有違規,才可以進行開罰,不能由PttPolice板板主進行認定。
你對這部份的理解有誤,更不用說推論是大誤。
三編二章十五條規定如下: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然禁止CP是站規規定,因其特殊性(不受單一板面限制/板規無法限定)
需由系統警察/看板警察開罰。
你最後兩行的推論根本不知道從哪裡來的...所謂向板主提出「看板違規行為」
是指在一般使用板上的違規行為(例如辱罵、廣告、等等由板規規定之行為)
須向該看板之板主申訴,但是看板警察局的事務(即違反站規部份)與之無涉。
哪來規定要各板板主推文認定違規才能開罰?各板板主的管理權責只有在各個板上。
另外,是否違規也不是單由PttPolice板主認定。
***
您意見中由板主決議的部份缺點如下:不是每個板都有板主,更不用說不是
每個板主都有在管事。
本人目前仍然支持若有需要的廣告文轉由板主代發,這樣的方式的確也就讓
板主成為第一手過濾的機制:如果願意讓該文出現在板上即轉錄之。若否,
則不需多費事檢舉/拒絕/刪除。系統/看板警察也不會因為單一ID/IP發文超
過五篇而逕行處分。沒有板主管理的板(我相信佔一般使用中系所板的少數
)即表示該廣告文不需要出現在該處。(因為使用量低到板眾認為不需管理。)
由板主代發這點可能可以寄通告讓各板板主知道,也可設定在接板主時系統
會發出通告信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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