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上站次數程式

看板PttLawSug作者 (CSIL)時間19年前 (2006/03/25 15: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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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echen (巧克力布朗尼聖代)》之銘言: : 若對於稿酬計算方式有較好的建議,您可以至PttSuggest板建議,在未有較好 : 方案出現前,我覺得這個方案是不錯的。 : 是看不出來,可是當有人一天發個十篇以上這種文章就可以推斷不是人力所為, : 更甚者有人同時開兩個帳號,而且人力的文章間隔時間通常不會那麼精準。 : 一但有使用程式,就是不正方法洗錢了,這是目前的規定。 目前的規定只有說不正方法 究竟是否「一旦使用程式」就算「不正方法」 是執法者的解釋空間 當然結果也是規定的適用 不過差別在於當條文未明文時 而又有受處罰的使用者針對這點提出質疑時 執法者可能就必須說明其詮釋的依據或推論 也就是「為何代工屬於不正方法」? : 你可以另開篇文章針對你這論點討論並建議站方,不過不知道啥時會有回應,哈。 : 我個人是認為跑程式就屬於不正了。 這裡不就是建議站方的看板嗎? 不過我也不是為了站方回應 主要是說明這條站規於設立時的立法目的 至於現在的站方要怎麼詮釋或適用 我不是很關心 因為不會影響到我:p : : 我舉個例子好了,A偽造B的提款卡去提款,跟A未經同意拿B真實的提款卡 : : 去提款,前者構成刑法339-2的「不正方法」但後者並沒有,原因就在於 : : 有無違反機器的正常運作(就是我上面說的系統數值正常累積規則)。 : 我不懂刑法怎樣,我只知道目前Ptt大概是怎樣對這類事務判定的。 : 刑法的不正對於Ptt是否適用,我也不清楚,但我想不同的詞在不同的地方往往有 : 不同的解釋。 就這一點而言 我可以很確定的說 申訴規則裡的「不正方法」 在制訂時就是依據刑法的解釋 而該條的規範目的也與刑法類似 限於違反正常運作規則的情形 不過制訂時歸制訂時 現在歸現在 不然法制史就少了樂趣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141 ※ 編輯: CSIL 來自: 140.119.129.142 (03/2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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