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
首先很抱歉,拖了這麼久才決定。因為敝人原先並無管理CP相關業務,
所以花了點時間去熟悉這個部份。且又依照規定,只要IP位置相同,且屬於
同一檢舉案,則計算篇數會將同一IP之所有帳號一併計算,因此皆給予相同
之處分。此乃為避免惡意使用者蓄意迴避一個帳號五篇的數目限制,所以一
切還是依法辦理。
法務 alan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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