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對戰略高手群組長lostname判決不服。

看板PttLaw作者 (非本人。)時間14年前 (2010/01/04 11: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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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ID:Ckmike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一)作出判決者:lostname (二)判決所在之"群組"與"版名"︰戰略高手群組 > G_Online > Diablo (三)此案是否越級申訴:否 三、被申訴之判決︰ (一)水桶判決︰成立 (二)板規建議︰駁回 (三)違規檢舉︰駁回 (四)帳號相關補充 三個申訴部份群組長均判決申訴人敗訴,不知為何群組長自己又加判了第四條。 四、不服理由︰ (一)被水桶判決之部份,本人接受判決之結果,但是對判決之內容b點有疑慮。    其判決內容如下︰ b.申訴人判決之前在板上現存15篇水桶公告內包含10篇超PO交易文水桶, 有明顯判例可循,於他處同時開標雖無現存水桶公告, 但板規的確有明確禁止卻仍無視,因此兩項水桶理由成立。 不服理由︰ 我一再重申,時間久,並不代表合理。版主之前做出的判決,不能因為他次數多, 就認定是所謂的有判例可循。不合理的地方,還是要去用客觀的角度來審查判決 內容不是嗎?我當然知道版主這樣判決很久了,照群組長這樣的回答,我何必因 為擔心群組長不懂我的意思,而論述那麼多呢?    我認為,在沒有警告過後的水桶處分,一個月的時間太久,有違背比例原則的精神。 這點是我在群組版的數篇文章中一直強調的。群組長在判決中避重就輕,完全沒有 回答我這部份的問題。我希望群組長能解釋的事情是︰為什麼我違反了交易規定, 版主要用那麼極端的手段來處罰我?試問,三天、五天、一週、兩週這些期限的水桶 為什麼不能用在判決之中?請給我一個解釋。 我國刑法中,刑期有分長短。刑法分則內都會依照當事人行為嚴重性來進行宣判。 就算是同樣的犯罪行為,也有輕重可分。群組長若是要認為我罪行重大,犯後毫無 悔意,因而維持原判決兩個月我沒有意見,那請問其他版友呢?他們的權利您不保障 誰來保障?請問您是替版主講話,還是站在廣大版民的立場講話? 群組長b點內的第二部份提到︰ Diablo板水桶皆以一個月為單位並由板主判定視情節累加, 若完全依照累計,在我看來應為水桶3個月(超貼x2+他處同時開標x1) 但板主以兩項違反記錄各一個月判罰,其實已低於實際應判的水桶期, 另,版上警告內容多為有引戰可能之文章或推文,有止戰的警告用途, 並無超貼類,因此該舉證雖可作為建議,但用在於本案相較並不合適。 不服理由︰ 請問群組長,您知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中有規定︰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您在這裡還想要加判我一個月的水桶,請問您有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在審理嗎? 判決內容還替版主開脫?請不要迴避我的問題,我請您給我的答覆是在於為什麼 這樣的行為要判一個月的水桶?而不是跟我說版主之前都這樣判,所以現在可以 這樣判。這不就將錯就錯嗎?請問這是群組長應該有的高度跟素養嗎?那我們這樣 找群組長申訴有什麼用?群組長也只會看版主之前怎麼判,就直接認定版主行為 絕對合理,根本不會去用公平客觀的角度來觀察這樣的判決到底合理不合理? 又,對於引戰文的說明部份,群組長更加展現他有失公允的審案角度。何謂叫止戰? 對於違反規定的人,難道版主們、群組長們,要畏懼他們來發表戰文?不是有水桶 功能嗎?對於違反規定的人,不是應該處分嗎?那我們又何必擔心他來這裡發表 戰文呢?試問,您有去看過哪些獲得警告的人,他們對版友所作出的言語攻擊為何? 罵人白痴的、罵人神經病的、罵人腦殘的,拿來現實生活裡面去告都還會被判刑。 難道這些行為,就比我們超PO交易文還要輕嗎? 對於人身攻擊的部份,群組長就含糊帶過,我想他應該也沒有詳細去調查。 為何用在本案,這類的舉證不合適呢?請問理由單純只有止戰兩個字嗎? 那我反問您,今天犯殺人案件的被告,我們因為怕他再殺第二個人、或殺更多人, 在他殺人之後我們警告他不可以這樣喔;然後針對偷竊的被告,直接拉他去槍斃。 理由是,之前偷竊的我們也都槍斃啊,已經槍斃了十幾個都沒怎樣, 現在當然也是槍斃啊。您這樣的審判邏輯公平嗎?公正嗎? 吾人以為,群組長專業能力不足,完全沒有法的素養,不適合做出判決。加上立場 明顯站在版主的角度來觀察整個事情,暫且不論其個人支持誰的理論,針對我們有 詳加論述的部份,群組長完全刻意迴避。 (二)版規建議︰ 群組長的判決文中指出︰ 板規寫死或是給板主判斷空間,這各有優缺點, 而且板規非法律,僅為維持看板秩序的規範, 是否公開警告,版上是否可討論版務,甚至是否公告水桶等 依據各板使用情況和習慣皆有不同,並無必要由組方強制要求。 不服理由︰ 這跟版規是不是法律有什麼關係嗎?跟優缺點有什麼關係嗎? 規範本來就應該清楚、明白,做出處罰才會有理有據讓人心服口服。 針對群組長和版主一直認為我是想脫罪的部份我聲明一下,我在受到水桶判決後, 我並沒有直接申訴,一開始我都接受版主的判決,因為我自己有過失。 後來,又看到版主對一些版友也是相同直接以粗糙、草率的手法直接判定水桶, 我才體認到問題的嚴重性,因而寫信向版主提出建言,結果版主以忽略的態度來 面對我的意見,連一封信也不回應,因而向群組申訴。我不是要脫罪,謝謝。 組方若不能針對看板之中,對於有瑕疵的看板規定,有爭議的版主判決 做出強制、或是必要的手段,那請問我們在群組層級申訴有什麼用? 難道要把這個燙手山芋直接丟到這裡來嗎?群組長的判決毫無內容可言。 感覺不到絲毫的用心,請群組長在這個版搜尋一下Ptt法務的判決文章, 對照一下要怎麼樣才能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又,群組長指出︰ 您寄給板主的信我也看過了,第二封信的口吻的確可能引起不悅, 而對於板務建議是否回信,老實講這也沒有強制, 申訴部份板主也有在1週內於板上說明,並沒有違反組內慣例, 至於接不接受建議,也是由現任板主群判斷, 所以若以組方判斷,並不認為板主在管理上有重大缺失, 若您無法接受,亦可使用罷免途徑表達。 不服理由︰ 群組長這種立場在審理案件,態度真的令人難以恭維。 什麼叫做引起不悅?不回信就不會引起不悅嗎?我是一開始就語氣很差嗎? 再次顯現,群組長只會包庇版主,只在乎版主會不會不悅,那請問我們寫信建議的人 當版主對我們的信件視若無睹,相應不理的同時,我們心裡面就很舒服嗎? 請問,我為什麼要寄發第二封信?我為什麼要申訴?就是因為版主他不回信他不理。 什麼叫做板務建議是否回信沒有強制?看信回信,這是基本禮貌,跟板務根本沒關係 請問我寄信給您,您有回信嗎?有,這是基本的禮貌,您自己都這樣做了, 為什麼還要替版主開脫? 版主用這種態度來面對板務處理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 對於該m的文章沒有m,對於該處置的違規案件沒有處置,那就算了。 可是寄到你家裡面的信件,你看過至少回應收到了,難道這個要求很過份? 群組長,請問您的公平公正性到底在哪裡? 那我反問您,您如何看到我寄給他的第二封信的?您去他家裡找他?還是他轉給您? 他既然有時間把信件轉寄給您,代表他有在看信,他也不是忙到沒時間寄信, 那為什麼第一次在收到我第一封信件的時候,他不能回一句話說他收到了呢? 文章代碼(AID): #1BG3k6ts (DIABLO) [ptt.cc],這篇文章中也清楚指出, 版主不尊重版友,以及不回信的處理態度。 至於講到一週內回應,我原本還不想講,您提到了那就順便指出。 我當時也詢問過您,您說會在版主確定不回應之後一週之內做出判決, 2009年12月24日版主在板上回應,我當日回應版主的文章。 版主在那幾天都有上線,甚至都還有發表文章, 我相信您「詢問他有沒有要回應」這件事情應該很容易達成。 結果呢?您的承諾呢?一週內做出判決?到您判決的2010年1月4日,都已經十天了。 那您這樣有沒有違反所謂的「組內慣例」呢? 我們申訴人念在工作人員很辛苦,對於這些事情原先我們都不打算要計較的。 沒想到群組長您還在判決文中提出? 又,對於版規的建議,群組長說他們群組管理層級接受版主的處置, 這部份我們也接受、尊重群組長的見解。但是群組長您建議我用罷免的方式來 處理我們申訴的內容,我覺得這非常的奇怪。 對於我的建言,版主和群組長刻意迴避問題重點跟核心,一再的玩文字遊戲, 如果能用罷免的手段來解決我申訴的問題,那請問設置群組長層級又有何必要? 第二審制度不就形同虛設嗎?今天殺人該不該抓去關,偷竊該不該抓去關, 難道政府要進行公投來決定的嗎? 我們希望群組長能作的是,不論您贊同我申訴版主執法不當的內容與否, 針對問題的重點,請您提出您的見解和看法,而不是照本宣科,版主之前怎麼作, 您就認為他那樣做事是對的。如同我在(一)中所題出的,請您面對問題, 您要為版主辯護我沒有意見,可是請您花點時間去構思文章,提出有利的論證, 來說服廣大的版友,為什麼超PO交易文有水桶到一個月的必要性,以及為什麼, 同樣違反版規的行為,能有兩種判斷標準。而不是叫我去煽動群眾,用群眾暴力 來解決事情,Ptt不是黑社會,跟陳浩南一樣比狠、比兄弟多。 (三)違規檢舉 群組長做出判決為︰ 並沒有違反競標規範,所以板主無須對此多做處理。 不服理由︰ 我想群組長或許要用更審慎的態度跟周全的邏輯思考來面對申訴案件。 版規有兩點︰ a.每篇競標文發表後10分鐘內可以允許編輯修改(無論下標與否) b.底標、買斷條件、結標時間,只有在第一篇競標文發表後10分鐘內可修改 請您仔細看這兩條所產出邏輯結果,版規有非常嚴重的問題。難道不需要解釋修正? 1、競標文發表後這些字眼的解釋,請問,何謂發表後?發表跟回應,一樣嗎? 文章前面是□還是R:一樣嗎?其中區別不需要解釋清楚嗎? 版主沒回答我的問題,群組長一樣沒有回答我的問題,非常草率。 2、請問您知道Repost競標文的用意在哪裡嗎?那是因為暗黑板的文章太多, 為了要確保競標商品的價碼能順利、合理,因而規定每天能夠Repost一次。 3、請問您知道不能編輯的用意在哪裡嗎? 是要確保先下標出價的消費者權利不會受損,拍賣方如果看到有人出價多寡 而去編輯他原本規定的競標內容,那就對一些先出價的人不公平。 綜上所述,競標文不得編輯的用意,在於保障消費出價人的權益。因此,對於 Repost的廣告性質文章,更應該嚴加規範不可以編輯才對,以維護出價人權益。 該案當事人是在Repost類型的文章做出編輯,自然違反保護出價人之真意, 當然是違反規定的。 惜乎!哀哉!版主以及群組長對於這樣的缺失視若無睹。我也不是想要檢舉別人 我也不是要拖別人下水一起跟我水桶。可以詢問newbe2008我是否有在他提出疑慮 的第一時間水球他,跟他討論相關的問題以及對他友善的提出建議。 我在組務板的文章中都有詳細說明我提出這篇違規文章的用意在哪裡, 就是希望把版規有沒說清楚的地方說明清楚。 把版規沒有規範完善的地方,改進、修正。 群組長應該用客觀的角度來審視這個建議是否合理,公正的去要求版主, 對於版規混沌不明的部份應該要詳加說明,以免有所糾紛。 難道我這樣要求有問題嗎? (四)帳號相關補充 群組長判決中說明︰ 由於申訴人申訴時同時聲明該帳號有同事共同使用, 查詢後發現本帳號同時擔任板主, 違反帳號部#17dpxXMZ (ID_Multi)共用帳號禁止條例中: 多人使用同一帳號且有積極作為 =>管理板務 因此同時提報由帳號部進行後續判決。 申訴人回應︰ 1、針對群組長公開在判決文中提及這個問題,吾人以為實為不妥。 因為這個跟本案一點關係都沒有,請問這是所謂的報復行為嗎? 申訴的人就要被站務人員體檢調查,難道是搞白色恐怖? 提報帳號部門是正確的,我也支持群組長的作法,可是在公開判決中提及, 其心可議也,這跟判決一點關係都沒有。 2、由於共同帳號禁止條例我沒有看過,我也不會用文章代碼去找文章, 也正好群組長有把規定引用出來,我就依照群組長所寫的直接回應。 所謂︰多人使用同一帳號且有積極作為。 (1)請注意,是且,不是或,所以多人共用帳號不直接違反該條例。 (2)所謂積極行為,如果規定中有說明是「管理板務」,那非常好。 試問,我擔任的版主之中,我有在干涉板務的運作?請群組長提出證據。 (3)我所擔任版主C_Question、Shamanking是當初時任小組長所擔任的版主, 請辭小組長時,我也同時辭去所有群組版主職務。當時卸任之後無人接管。 我也完全沒有干涉群組、版務運作,關於這部份問題,可請庭上傳版主 Morisato、ciccio出庭作證、說明。 (4)我所擔任版主WhoAmI,當時由站長委託管理該版。由於該版當時設置的性質 是為了要提供新進站的版友們自我介紹使用。其後性質若有變動,由於已經 不參與站務的運作,因此也沒有去詢問。當時站長委任本人的職務,是要 定期刪除該版文章,不可讓文章數量過多。還有監控該版是否有人拿來當作 不法用途使用,如此而已,請問怎能認定為積極管理版務? 請問群組長,您居心何在?這跟戰略高手群組的申訴案件有關嗎? 放在您的判決中妥當嗎?合乎規範嗎?希望您能為您的脫序行為負起責任。 五、總結︰ 群組長lostname並沒有依照群組長應有的身份以及高度來審理整個案件, 其判決文中絲毫不見用心調查、審慎思考過的痕跡。 對於申訴人的一些疑問、要求,無論是版主、群組長也都沒有正面回應, 僅用文字遊戲敷衍帶過,甚至略過不加以說明。 對於申訴人要求改進版規、詳細說明版規的部份,群組長也完全不以版民之立場 客觀來審理案件。此外,審理時間過長,其內容又是無此空洞鬆散不周全, 實在很難讓人心服口服。又,版主能完全不理會版友們的建議信件,卻願意與 群組長通信來往,兩人之私交狀況令人懷疑。 群組長身為重要站務人員,竟然鼓勵版主可以對版友申訴建議的信件不予理會, 心態上有重大瑕疵,完全沒有公平性可言。 判決文中,藐視判決之重要性、獨立性,私自將個人申訴之內容夾帶於判決中, 其內容跟判決案件無相當因果關係,心態上偏頗包庇,故曰該判決有重大瑕疵。 請法務依法判決,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25.220 ※ 編輯: Ckmike 來自: 118.168.225.224 (01/04 19:01) ※ 編輯: Ckmike 來自: 118.168.225.224 (01/04 19:02) ※ 編輯: Ckmike 來自: 118.168.225.224 (01/04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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